司法行政:关爱律师才能管好律师——真实故事的虚拟展开之九
司马当
【摘要】如果司法行政机关置国家的大法于不顾,故意将一个基层法院存在明显程序错误和实体错误的判决书奉作《圣经》去读,并以此为据去处罚律师,那就不是执法水平问题了。这种视律师为仇敌的心态既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科学发展观,也不符合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保护律师,而不是尽可能地想方设法儿打压律师。只有关爱律师,才能管理好律师。这才是值得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律师;行政处罚;吊销执业证书
【全文】
2007年4月9日,子虚律师收到最高司法行政机关转来的虚拟省司法厅的《行政复议答辩书》。针对司法厅的答辩书,子虚律师提出了如下反驳意见:
虚拟省司法厅答辩理由之一为:“尊重并采信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和法律依据去审查或否定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
子虚律师的反驳意见:①、“生效的判决”只是对该案被告人的判决,该判决不是对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判决。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仅对该案被告生效,而对无抗辩权、上诉权、申诉权的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效。因为从我国诉讼法的立法原理上讲,不可能让一个公民对法院认定的事实无抗辩权、上诉权和申诉权。
②、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案外人,当然没有权力和法律依据去否定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其中“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的过程。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书仅仅是诸多证据中的一份证据,而不是全部证据。申请人提供的六份证据有照片、有书证、有证人证言,足以推翻判决书对律师与法官关系的认定,司法厅不应视而不见。
③、该判决书所涉案件在审理程序上存在明显错误,即未通知作为证人的律师到庭质证,甚至在律师书面申请到庭质证的情况下,仍不让律师到庭质证,严重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
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