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是如何加强对权力的外部监督
阚敬侠
【关键词】权力;外部;监督
【全文】
据羊城晚报4月14日报道,湖南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利用双规敛财数千万。此外,该市市委书记、宣传部长等腐败案件同样令人震惊。网上903条评论可谓义愤填膺。郴州腐败窝案之所以令人震惊,一是因为牵涉该市主要党政机关领导,二是因为涉嫌犯罪行为隐藏的时间达几乎十年之久,三是因为涉嫌贪污数额巨大,四是因为涉嫌贪污手段及其恶劣,无所不用其极。
笔者以为,义愤之余,重要的是思考如何加强对权力的外部监督。这样严重的、长时间的、大范围的腐败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并存在,原因和教训无疑是深刻的,那就是,对郴州市主要领导的外部监督几乎没有,或者说很难奏效。报道说,省纪委三次查处都没有扳倒曾锦春。因此,我们必须思考为什么。
首先,我们要讨论,为什么对郴州市主要党政领导的本地外部监督制度没有起作用?人大、政协也好,法院、检察院也好,新闻媒体也罢,难道不能有所作为吗?事实上,另外的一些制度设计往往使这些法定的外部监督制度流于形式,或成为不可能。市委书记是党政一把手,掌握干部任免的大权,纪委书记有几乎不受法律限制的“双轨”特权,宣传部长有禁止新闻媒体报道的直接权力。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本地的外部监督如何能够奏效?
其次,我们要讨论,为什么省里对郴州市主要党政领导的外部监督制度也长时间地没有起到作用?由此不能不说到现行的某些做法,就是对当地问题的举报和调查,往往依靠和相信当地的党政机关。这实在是上级对下级进行外部监督的一个悖论!是缺乏法治意识和法律常识的错误之举!要知道,真理和事实的查明辨析,是需要对正反两方理由的证实和证伪。评判者必须居于中立的态度,对举报者和被举报者双方进行平等地调查核实。
再次,我们还要讨论,为什么中纪委和外地新闻媒体能够比较好地起到外部监督作用?毫无疑问,最关键的原因是他们居于中立的立场,与当事人几乎毫无瓜葛,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限制和摆布,因而具有客观中立的态度,能够对对举报者和被举报者双方进行平等地调查核实。
以此观之,我们应当深入思考,要铲除贪污腐败行为,必须加强对各种权力的外部监督制度,使其能够依法独立地、不受非法干扰地行使监督权力。
首先,比较容易的是先从中央做起,自下而上的监督当然比较好做,因为有高一级的权力做后盾。如中纪委、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权力机关和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