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那种认为“市场化改革就是政府放权,就是政府管事越少越好” 的认识,是有失偏颇的。事实是,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之下,强调市场的基础作用,不仅不否认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而且还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中国混合经济体制的完整含义,应是市场的基础作用与政府的主导作用的有机统一。
政府主导作用,大致是以下几个方面所要求的:
第一,“发展导向”的要求。中国经济现代化是“后发外生型”。现代化起飞滞后,曲折最多,迟至19、20世纪现代化才迈入酝酿、起步阶段。鸦片战争后,中华民族所面对的两大历史任务之一,是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中国经济起飞是“合二而一,两步并做一步走”, 是把近代工业化经济起飞和现代社会化经济起飞,这二个中间相隔几十年乃至一、二百年的两个历史过程并成一步来完成的。经济的落后和西方经济现代化的示范效应叠加在一起,使经济发展的任务显得更加紧迫。
美国学者查默斯•约翰逊在《通产省与日本奇迹》一书中,谈到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同作用时,提出了“发展导向”的命题。他认为,一般说来,在工业化较迟的国家,由于政府承担着领导工业化的任务,其功能主要是发展,因而多选择“发展导向”的型式。而“发展导向”型的政府经济行为所赖以依附的体制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体制。美国学者刘易斯也在其《经济增长理论》一书中,强调了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要更加注意国家在经济中的作用。他指出:“国家越落后,一个开拓性政府的作用范围就越大。” 最突出的例子是伊丽莎白一世时伯利(Burleigh)的经济活动和19世纪末日本政府的经济活动。他还在罗列政府职能时说,政府可以进行的有用活动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且,这一范围在不发达经济中比在发达经济中还要广泛。中国是发展中的国家,而且国家特别大,人口特别多,国情特别复杂,这些更要求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多的主导作用,以便早日把我国建设成现代化的国家。这正如邓小平所说:“现在,我们国内条件具备,国际环境有利,再加上发挥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在今后的现代化建设长过程中,出现若干个发展速度比较快、效益比较好的阶段,是必要的,也是能够办到的。我们要有这个雄心壮志!”
第二,市场培育的要求。己如上述,在中国经济的发展中,政府具有主导的作用。而中国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转变。同样,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和改革中的社会主义经济,政府对于促进市场发育和建立市场竞争秩序负有更加重大的主导责任。这具体表现在:中国市场秩序的建立,不能重复西方市场经济所走过的道路,经历几百年的自然演进,我们既有可能更有必要利用自己的“后发优势”,充分利用政府有组织的力量,大胆借鉴、适当移植以缩短赶超的过程;中国市场秩序的建立,主要不是像西方那样的自然发育,而具有更多人为选择的因素,理性的作用更大;中国市场秩序建立的启动力量,不像西方那样来自市民社会内部,主要是来自于国家、政府;中国市场秩序的建立,不像西方那样主要是市场经济在前法律规制在后,而是通过法律去超前设计构筑市场经济的框架。战后新兴工业国家运用政府的力量培育市场,只用短短几十年就建立起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用几百年才发育起来的市场秩序,也从一个侧面证明,政府在市场培育中是可以担负起主导作用的。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的历程也表明,政府在市场培育中担负着主导的作用,这一主导作用在现今的深层配套规范的改革中更是十分突出的。
第三,改革攻坚的要求。现今,中国社会正处在体制转轨的关键期,经济发展的起飞期,社会转型的临界期。十八年的发展与改革,业已取得了巨大历史性成就,但体制转轨、经济起飞和社会转型的“度”还未达到。现实的态势是,双重体制、双重发展方式和双重社会成胶作状态。仅就经济体制改革而言,改革在方式上,既不能操之过急,搞“休克疗法”,也不能久拖不决,贻误时机;改革在取向上,既不宜固守浅层、外围和非规范性改革,也难以向深层、攻坚和规范性改革迈进;改革在总体形势上,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矛盾与希望同在。
总之,表面上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其实质是政治体制滞后,迫切需要改革的问题。经济体制改革涉及权利的调整,政治体制改革涉及权力的调整,这就难免会引起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不协调。而改革的停滞甚或倒退肯定又是没有出路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能驾驭全局,审时度势,起主导作用的就只能是政府了。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政府的主导作用是有特定含义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第一,总体而言,市场是基础,政府只起辅助作用;第二,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是指政府的能动作用、理性作用。这本身包含有政府权力的适当退缩和权力运用质量的提高;第三,政府的主导作用,包含有政府的职能转变、机构改革、政企分开和政治体制的改革等基本内容。尤其是政治和经济的二元化这一前提,这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的社会化;经济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企业家阶层和企业的独立化。
二、几个制约因素的分析
中国混合经济,是市场基础作用与政府主导作用的混合,其实也就是市场权利为基础与政府权力为辅助的混合。因此,中国法治经济的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配合,其实就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的合理化和法治化问题。总的来看,影响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因素,大致有以下三个:
1.交易费用因素。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配合,其实是权利与权力的配合。而权利与权力是此消彼长并可以相互度量的。因此,仅从权力的角度来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配合,真实可简化为经济法中国家权力大小的“度”的问题。
据科斯定理,我们可以认为民商法与经济法,权利与权力对经济调控的界线,大致可以用交易成本的大小来区分。当市场交易成本不大时,经济运行是有效益的,这时无需权力介入,无需经济法调整,民商法所体现的权利的范围及于此;当市场交易成本过巨时,经济运行效益低微、为零或为负时,这时就需权力的介入,经济法的调整,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摩擦,民商法所体现的权利则止于此。由此观之,经济法实际是以交易成本最低化为原则,介入经济生活使效益优化的法律。这就从交易费用的角度,界定了经济法及其权力的界限。这一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无疑给中国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配合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标准。
2.人与自然关系的型式。已如前述,人与自然(主要是自然资源)的关系有相对紧张和相对缓和二种型式。人与自然关系的二种型式,影响混合经济中市场与国家的比例,进而影响法治经济中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配合,即民商法所体现的权利与经济法所体现的权力的配合。一般而言,人与自然关系相对紧张的国家或时期,经济法及其体现的权力的作用要大一些,反之,则经济法及其体现的权力的作用要小一些。中国相对而言是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的国家。人口多,底子薄就是证明。因此,法治经济的指针应适当向经济法移动。说经济法是基本法、主导法,其原因就在这里。当然,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民商法作为基本法、基础法的地位。这样看来,认为中国搞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就可以忽视政府的作用,忽视经济法的作用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3.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效率与公平均是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存在的只是侧重点的不同。一般而言,在不同的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上,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大体而言,资本主义国家侧重于效率而兼顾公平,而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则侧重于公平而兼顾效率;在一国经济发展的初期,往往侧重效率而兼顾公平,而在一国经济发展的中后期则侧重于公平而兼顾效率。中国正处在经济现代化的起飞阶段,“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与之相适应,民商法这一主要体现效率的法将起基础作用,经济法这一体现公平的法将起辅助作用。
【参考文献】一、 论文类
①刘楠:《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②文正邦:《论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
③刘升平:《法理学观念更新的几个问题》,《光明日报》1993年11月1日。
④程信和:《公法、私法与经济法》,《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⑤朱慈蕴、张涵:《经济法学研究述评》,《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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