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法、经济法的配合与混合经济
张正平
【摘要】经济领域,以人的共同性为基础,人与自然(主要是自然资源)、人与人(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国家)、人(个人、国家)与法关系的必然取向,是混合经济(即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经济。混合经济基础上的法治经济,其基本的法律结构是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配合。从历史来看,尽管西方社会与中国社会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配合有不同的历史轨迹,但其配合确是历史的事实;从理论来看,民商法与经济法配合其实是法律领域、法律机制、法律价值配合的逻辑要求;最后,中国走向混合经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配合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但主要应受市场的基础作用与政府的主导作用的制约。
Mixed economy (e. i. modern market economic system) and economy governed by rules of law are, in economic sphere, based upon man''s similarities and they are the inevitable trend in relationships between man and nature (mainly natural resources ), man and man (individual and other individual, individual and state), man (individual or state) and law.
As to economy governed by rules of law based on mixed economy, its basic structure of the law is coord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and economic law. From a historica1 view,coord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and economic law has proved true, despite different historical traces there of existing in western countries and China. Theoretical1y, coord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and economic law is a logic demand for cooperation of legal sphere, legal mechanism and legal value. Finally, China is to be inclined to mixed economy. Coord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1aw and economic 1aw is affected by several factors, but it is mainly subject to the effect of market basis and the restrict of the Government''s leading role.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配合;历史;逻辑
Civil and con1mercial 1aw Economic law Coordination History Logic
【全文】
引言
在经济领域,追求公平和福利是人类的共同理想。这就必然涉及到人的共同性基础上的人与自然(主要是自然资源)的关系、人与人(包括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人(作为 主体的个人、国家)与法的关系三个方面。
人的共同性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的基础。人的共同性表现在:阶级性与社会性 ;趋利性与避害性;自利性与互利性;分工性与合作性等方面。
以人的共同性为基础,有人与自然关系的规定性。这就是人的需要或欲望的相对无限性与自然资源的相对有限性。这就有一个资源有效配置的问题。这一方面要求人类对自然的保护 、适应,另一方面要求人类征服自然,并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大致而言,在人类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相对紧张和相对缓和二种形式。
以人的共同性为基础,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上,有人与人的关系,首先是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并且在此基础上,逐步产生和分离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这就有了市民社会(个人利益、个人权利)与政治国家(公共利益、国家权力)两个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
总的来看,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或缓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与人的关系,尤其是其中的个人与国家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任何社会,都必然要遇到三个基本的和相互有关的经济问题,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对这三个基本经济问题的处理,是一个资源配置和经济体制的问题。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在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人们所采取的经济体制不尽相同,但大都是市场(与之相联系的是市民社会、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与国家(与之相联系的是政治国家、公共利益和国家权力)的不同组合。存在的差异,只是市场多一些或国家多一些的问题。相对而言,在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的时期或国家,经济体制的指针较多的偏向国家一边;在人与自然关系缓和的时期或国家,经济体制的指针较多的偏向市场一边。人类发展到今天,以市场为基础,以国家为辅助的混合经济体制,是世界各国的普遍选择。
以人的共同性为基础,在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基础上,有人与法的关系的不同选择。从人治走向法治,是人与法关系的必然趋势。与法治相联系的基本法律结构是公法与私法,与法治经济相联系的基本法律结构是民商法与经济法。法治经济以混合经济为基础,在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划分和配合后面,有人的共同性为基础的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深层原因和恢弘背景。
人的多方面的二重性,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或缓和,产生和分离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对立统一关系。市民社会是人类个人利益的总和,权利是市民社会的实质。政治国家是人类公共利益的总和,权力是政治国家的象征。因而,混合经济中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对经济生活的无形市场调节和有形国家调节的关系,在法治经济中就表现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划分与配合。因此,法治经济中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配合,是经济关系中混合经济体制的要求,最终是以人的共同性为基础的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要求,是市场与国家调控经济关系的法治化。这恰好印证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一个论断,“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己。”
在中国社会,由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相对紧张,导致自然经济长期延绵,商品经济迟发,市民社会和集团多元主义难产,法治基因缺乏。因此,从古代走向近现代,经济体制划出了从集权命令和计划经济向混合经济,法治的法律结构从公法(主要是
刑法)到私法,法治经济的法律结构从经济法到民商法的历史轨迹。
而西方社会恰好相反,经济体制划出了从自由市场经济到混合经济,法治的法律结构从私法到公法,法治经济的法律结构从民商法到经济法的历史轨迹。东西方混合经济和法治经济的趋同,真可谓殊途同归,百川归海。那么,深层的原因是什么?
我国部分法学学者已率先提出了公私法的划分与配合,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响应。那么,在混合经济基础上的法治经济,是否确有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划分与配合?如果有,其配合的历史轨迹是什么?配合的逻辑理由有哪些?相应的,我国在走向混合经济过程中,如何使二者恰当配合,以加速中国现代化的进程,确是有待深入探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即试图从历史的比较的角度,规范的实证的角度,运用经济分析、法价值分析等方法,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
本文在概念的使用上,大致从民商合一的角度使用民商法。经济法作广义的理解,指自有国家以来,国家从公共利益出发,应用国家权力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和调控的法律。国家一般指的是广义的政府,与公共利益和国家权力相联系。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划分、配合一般是置于公私法划分、配合的特定背景之中,并以此为基础和前提。而混合经济指的就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
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二部分论述西方社会和中国社会民商法与经济法配合的历史轨迹;第三第六部分回答民商法与经济法配合的逻辑理由,其中,第三部分是概述,第四、五、六部分,分别从法律领域、法律机制和法律价值角度回答其配合的逻辑理由,第七部分提出中国走向混合经济的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配合问题。
第一部分 西方社会民商法、经济法配合的历史
一、概述
“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最重要划分之一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与法治领域公私法的划分相应,法治经济领域有民商法、经济法的划分与配合。公私法、民商法与经济法划分的根源存在于自有国家以来的人类社会的始终。人类的经济生活,首先和主要是个人经济生活领域,即市民社会、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的领域,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这在法律领域一般就表现为民商法。市场调节有缺陷,国家对经济生活负有责任,所以人类经济生活又是公共经济生活领域,即政治国家、国家权力和公共利益的领域,应以国家干预和调控为辅助,这在法律领域一般就表现为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