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在警察法研究中尤为显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技术防范法、信息安全法、
消防法、出入境法、治安秩序法等等都已经形成了各自特有的规范体系与理论结构,形成了一个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完善的微观法规范子集合。已经紧紧地与它们各自的行政领域知识贴在一起,凝结为“血与肉”的关系。当然,它们关注的仍然是法律问题,而不是其他。
以安全技术防范法为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正在着手组织编制的“十一五”本科教材规划之中,经过初步的论证,我们确定《安防政策与法律》教材的结构如下:
上述体例肯定不尽完善,但却相对成熟,大致能够反映公安机关技防工作改革的趋势与现状。当我们着手“丰满”、勾勒各个章节的内容的时候,就会霍然发觉,尽管有些问题的阐述必然会援用到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更多的却是需要对技防执法的深切体认。安全技术防范法已经开始与行政法“轻轻地挥手”道别,迈向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
(三)学科的移动:多视角的融合与整合
我更想说的是,在部门行政法的研究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某种意想不到的、却又概然性很大的学科移动,我们还是以警察法为个案进行分析。
警察法,更多时候是等同于警察行政法(police administrative law),是后者的一种简称。比如,在德国,警察法就属特别行政法之范围,与地方法规(Kommunalrecht)同为行政法理论与实务之核心。 再比如,日本学者田上穰治在《警察法》一书中也主要是从行政法的视角与理论来研究警察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邱华君也认为,实质或广义的警察法,系指各种警察法规。警察法规乃行政法之一部分。 不过,下这样的论断似乎还为时尚早。
其实,当我们深入到具体的警察法著述进行分析时,却会发现,在围绕警察权或者警察作用问题的具体展开过程中,都会出现研究向其他学科(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些微移动。这种自觉或不自觉的移动本身是很耐人寻味的。为了更好地、更直观地说明这个现象,我们将英国和日本的警察法著作的体例列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