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出台了《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 ,人们在争论着它是不是意味着沉默权规则在中国的确立。它的具体内容包括:要求检察官在查阅案卷材料时,应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和无罪供述记录在案,但有罪供述不作为摘卷内容。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应在排除有罪供述的前提下,依照“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危害结果如何”、“犯罪事实发生的经过”、“犯罪是何人所为”、“证明是何人所为的依据”等要素为顺序,综合全案证据得出结论。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在这一规则下,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一开始即被视为不存在,即等同于零,因此,称其为“零口供”规则。从实践效果来看,它有利于遏制在司法实践中以公开或者隐蔽形式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但从其内容上分析,其合法性则受到质疑:因为
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证据的七种法定形式,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被确认为一项合法的证据形式,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怎么能以本部门的内部性规定来规避刑诉法的上述规定呢?
再如所谓的“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 :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孟广虎被指控,因车辆争道与王玉杰发生争执。随后,孟广虎和王玉杰等数人争吵。孟感到势单力薄,于是打电话叫来了6个人,与王玉杰等人发生互殴,最后致被害人王玉杰脾脏破裂、小腿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这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但公安机关没能抓获与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孟广虎的辩护人认为,由于本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确定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公诉机关则认为,由于本案系多人参与混战的特殊背景,即使抓获所有犯罪嫌疑人,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但无论如何,被告人孟广虎对找人行凶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理应承担重要或全部责任。于是建议辩护人同意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此案。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申请。而后,控辩双方进行了协商,达成三点合意:被告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愿意接受法院的审判,自愿赔偿被害人因重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放弃本案具体罪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公诉机关同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请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