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中透视出的宪政理念
陈晨
【摘要】近一个时期以来,有关修改《
刑事诉讼法》的话题常常见诸各传媒及学术刊物中,刑事证据制度中“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尤其是争论之热点,它直接涉及到许多理念和制度的革新与重塑,本文试图运用比较和实证的方法,从这一规则中透射整个刑事诉讼的
宪法基础,强调必须有完善的宪政背景作支持,才能使现行法真正得以保障,使司法改革得以规范。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宪政
【全文】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诉讼法学界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牛津法律辞典》中有“非法获得的证据”这个词目,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列有“非法证据”的词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而具体解释起来,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其中的“非法”一词,是针对侵犯公民权利而言的,在现代意义上已经扩展到包括“隐私权”、“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辩护权”等权利在内的广泛外延中。其中需要声明的是,“非法证据”严格说来只能称其为非法证据材料,因为由于“非法”而排除的对象,这时还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证据。
非法刑事证据排除规则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实现“程序正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它直接制约着审前 程序中侦查、起诉机关的权力行使,目的是为了防止其滥用而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利。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依据的理论基础。
任何一项规则,都不是凭空产生的,总是有一定的理念作支持。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这样几种:(1)“
宪法权利之救济”,这一理论认为非法获得的证据,作为一种“程序性违法”,实际上也是一种“
宪法性违法”,它侵犯了公民相应的
宪法权利,为了使这一损害得到补偿,法院就必须宣告损害所得之利益无效。(2)“抑止理论”,它认为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发挥三个功能,一是剥夺违法行为所得之违法利益;二是特殊预防,使以前犯过罪的人不会再犯罪;三是一般预防,使没有犯罪的人不犯罪。(3)“司法公正理论”,即法院对于排除规则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有二:一是保障公民的
宪法性权利,体现为法院对警察的一种控制方式;二是法院不能沦为“程序性违法”的共犯 。 随着历史的发展,后两项理论逐渐弱化了,但第一种,即排除规则之建立是为了公民“
宪法权利之救济”的理念,仍然被坚持至今。那么如果不予排除这些非法证据,到底侵犯了公民的什么
宪法权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