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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承诺:惩治外逃涉案人员的理性选择

  面对这一现实,国内关于废除死刑的呼声进一步高涨。在今年初我国明确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之后,又有人主张在经济犯罪领域率先废除死刑,以便于引渡。乍听起来,这些主张不无道理。不过,稍加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其理由难以成立。
  首先,我国是否确立死刑属于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层面的问题,而是否能够引渡属于国际司法协助层面的问题,二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过去我们不是为了方便引渡而确立死刑,今天我们同样不应该为了便于引渡而废除死刑。
  其次,判处和执行死刑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引渡正是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标而采取的必要手段。为了引渡的需要而将国家刑罚权废除,无异于“削足适履”,是十分荒唐的。
  再次,外逃人员只是涉案人员群体中的一小部分,为了将这一小部分人顺利引渡回国而免去全部犯罪人的死刑,实有“舍本逐末”之嫌。
  最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有人提出,废除死刑后,引渡或遣返外逃人员就可以省去谈判环节,提高诉讼效率。这种使“公正”让位于“效率”的主张不仅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也是违背诉讼规律的。几年来,我国政府为遣返赖昌星等人做了大量工作,但在“承诺不判处死刑”问题上一直持慎重态度,这正是考虑到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性。
  三、现实选择:借助量刑承诺化解各国死刑立法冲突
  笔者认为,针对各国死刑立法冲突所导致的引渡障碍,我国通过作出量刑承诺,谋求附条件引渡死刑案件的外逃人员无疑是明智之举。其实,各国立法的差异和冲突是很正常的现象,因为著名人类学家吉尔兹早就告诉过我们,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虽然我国尚未废除死刑,但对于别国立法也应当予以尊重,这样才能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量刑承诺是化解我国与别国死刑立法冲突的有效途径。
  笔者认为,量刑承诺既合理又合法。首先,这一做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引渡法》对量刑承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法第50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其次,量刑承诺的履行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国家以量刑承诺为条件来引渡逃犯的行为具有国际协议的性质,而“条约必须遵守”是通行的国际法准则。学者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中建议增加规定的“国际法优位原则”就是要求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于本国刑事法律的适用。因此,一旦我国与他国在条约或其他协议中明确了对被引渡者的量刑承诺,则在随后的审判中必须践行这一承诺,从而限制我国刑法中有关量刑条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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