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承诺:惩治外逃涉案人员的理性选择
封利强
【关键词】外逃贪官;死刑;引渡;量刑承诺;立法
【全文】
近年来,贪官和其他经济犯罪涉案人员携款外逃的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而国际范围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又使得其中很多论罪当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拒绝引渡。赖昌星等外逃者正是藉此长期逃避我国法律制裁,这也成了我国追诉机关的一块心病。2007年初,我国明确作出了“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量刑承诺,以便于将其引渡回国。这表明我国在引渡外逃涉案人员问题上采取了灵活、务实的态度,由此开启了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新思维”。
一、制度困境:废除死刑尚需时日
死刑是一种剥夺生命的严厉刑罚,废除死刑一直是近现代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法治也不例外。作为生活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我们,不得不时刻面对现实条件对制度设计所构成的制约,需要正确对待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在任何一个社会,犯罪的防控机制与犯罪态势之间都要保持必要的平衡,否则,社会秩序便难以维系。当前从总体上讲,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体制不合理导致社会贫富加剧、两极分化势头明显,以致近年来恶性刑事案件层出不穷。在经济犯罪领域,由于司法腐败依然猖獗、官商勾结十分普遍,使得我国经济犯罪仍处于高发阶段,形势十分严峻。因此,死刑作为最具有威慑力的刑种,仍然有必要保留,以便预防和控制严重危害社会的经济犯罪及其他种类的犯罪。
然而,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于是,在我国与这些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合作时,我国与别国之间死刑立法的差异就成为阻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个因素。这是因为,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看来,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引渡回国,无异于置人于死地,将违背其废除死刑的立法宗旨,因而拒绝引渡,这就是所谓的“死刑不引渡”原则。
长期以来,“死刑不引渡”原则成为我国与西方国家签署引渡条约的巨大障碍。由此,我国只能通过个案协商的方式请求上述国家遣返涉案人员,然而效果却并不理想。正是由于这一漏洞使得越来越多的犯罪人选择潜逃境外,这进一步加剧了我国死刑立法的制度困境。
二、逻辑悖论:基于引渡需要而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