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欺诈禁止义务。双方不得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而恶意磋商。欺诈是对诚信原则最严重的违背,法律明文禁止。
(4)保密义务。缔约双方为缔约而相互了解到对方的商业秘密,不管合同最终缔结与否,均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不使他方遭受损害。
2.其他义务
(1)不得侵害他人财产的义务。不管是否有缔约关系,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义务。在信息备忘录中,牵头行负有不得侵害他人财产的义务。不得侵害他人财产的义务作为法定义务,不能由当事人自己进行排除。违反不得侵害他人财产的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合同约定义务。在借款人、牵头行、参与行签订的银团贷款协议中,一般都有陈述和保证条款。如果牵头行在陈述和保证条款中表明提供的信息备忘录中的信息都是完整、真实、准确的,则牵头行应负有相应的合同义务。该义务作为约定义务,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进行排除。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牵头行应拒绝在银团贷款协议中做出上述或类似的陈述和保证,以规避信息备忘录中可能产生的责任。
(3)
证券法上的义务。各国对证券法律制度中的募债说明书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信息备忘录被该国法律视为募债说明书,则要遵守相应的严格要求,如必须发布信息备忘录,应包含法定内容并到法定机关登记,其误述责任更严重。在美国法中,法院将银团贷款协议及参与权的授予排除在
证券法之外,但如果它代表是一项投资则可能被认为构成证券,信息备忘录要适用募债说明书的规定。该
证券法上的义务作为强制义务,不允许自行排除;违反该义务,将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信息备忘录如果包含在募债说明书的范围内,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条件则可不适用募债说明书的规定,如:私下而非公开发行;政府发布;向内行发行;向境外发行等。
(二)信息备忘录的内容
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包括牵头行的声明、借款人情况和贷款基本条件以及相关附件。由于贷款参与银行是根据信息备忘录的事实披露作出贷款决策并参加银团贷款的,因此借款人和牵头行对于信息备忘录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负有法律责任。牵头行编制信息备忘录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