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备忘录的潜在责任及免责
蔡滔
【摘要】信息备忘录作为银团贷款中的信息披露文件,是各潜在参与行进行贷款决策的参考依据。牵头行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针对相应义务来编制信息备忘录,实现潜在责任的免除或限制。
【关键词】银团贷款 信息备忘录 潜在责任 免责
【全文】
银团贷款中的信息备忘录又称资料备忘录,是牵头行在各潜在参与行表示参与兴趣后,向其发送的旨在说明借款人和贷款条件的法律文件。它是参与行决定是否参加银团贷款时,对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财务状况、项目概况、贷款安全、贷款条件作出评估的参考依据。
信息备忘录是银团贷款中非常重要而法律性质和潜在责任最富有争议性的文件。本文通过探讨牵头行的相关义务,来研究信息备忘录的潜在责任及免责。
一、信息披露
信息备忘录源于证券私募发行的资料备忘录(募债说明书),作为银团贷款协议缔结中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编制和发送上应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信息披露制度本属于证券立法的范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披露与该投资行为及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牵头行在信息备忘录中的义务范围有所不同,且在编制和发送上有不同的要求。
(一)信息备忘录中的义务。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牵头行在信息备忘录中的义务可能有先合同义务,可能有不得侵害他人财产的义务,也可能有合同约定义务,甚至可能有
证券法上的义务。
1.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接触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1]先合同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也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排除。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信息备忘录中的先契约义务主要包括:
(1)告知义务。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应将影响对方订约、关乎合同成立或生效等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客观情况及时告知对方,以平衡缔约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尽量避免信息弱势方因信息受阻而遭受损失。牵头行一般对借款人的情况比参与行更清楚,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故应对参与行负全面、真实的告知义务。
(2)协作义务。缔约双方应为合同的缔结相互协助、通力合作,为他方提供便利,不得以己方之经济地位优势或他方缺乏经验而取得不当利益,或以虚假陈述不合理地增加对方缔约成本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牵头行一般在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特别是对中小银行而言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