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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北京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探析

  北京市有关房产营业税和所得税征收优惠规定,实际上严重弱化了税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房地产市场严重投机行为不仅炒卖大户型的住房,而且炒卖中小户型的住房,而中小户型的住房恰恰是中低收入家庭的购买对象。北京市《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对14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买卖行为免征营业税,这将意味着营业税不能有效调控北京市场上中小户型住房炒卖行为。个人所得税旨在调节收入差距,建立和谐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抑制房地产的投机心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所得”,至于“所得”是因销售5年或10年的房子不是考虑因素,而北京市于2005年8月出台的《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5年以上的二手房交易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北京市有关房产方面的“税收新政”不能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不能有效保护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利益。
  (三)经济适用房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经济适用房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重要政策之一。为保障经济适用房的有序开发,北京市先后制定的政策有:2000年12月《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条件;2002年12月《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对购房程序做出了规定;2004年5月《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二手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条件做出了规定。北京市明确规定,入住5年后,经济适用房可以按照商品房上市交易, 但需缴纳成交价10%的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房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同时,也滋生了社会分配不公。
  (四)银行等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房地产市场从培育、自我壮大到目前的恶性膨胀,离不开银行业的呵护与支持,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业与房地产业之间日益联姻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银行业对房地产业的依赖性日甚。银行业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金融手段的载体之一,其独立性的削弱,弱化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
  北京市在房地产市场方面采用的金融政策主要遵循中央银行的利率政策,将现行的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归到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商业银行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利率水平和内部定价规则。对购买第一套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确定为20%;提高商业房贷逾期罚息利率。
  北京市曾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部分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因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只好选择商贷。尽管现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放宽,但目前没有疏通住房商贷和公积金贷款转换通道,这一方面阻碍了充分发挥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难以实现公积金有效增值,大量的利息收入流入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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