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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北京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探析

  (二)房地产投资结构不尽合理,供需错位
  北京商品房空置数量较大,不是因为供大于求,而是因为投资结构不合理。开发商一厢“利”愿,从自身的利润最大化出发,没有根据消费者的财力及其需求调整投资结构,盲目开发商业用房、大户型住宅和超豪华经济适用房,导致投资过剩,而80平方米以下的经济适用房和中低档住宅投资不足,供不应求。
  (三)房地产开发商的自有资金所占比例较小,金融风险较大
  全市房地产开发2004年到位资金2403.2亿元,其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定金和预付款,占当年到位资金的51.6%,全年达到1240.3亿元;当年到位资金中国内贷款为550亿元,企业自有资金到位为249.1亿元[6]。房地产投资中银行贷款所占比例较大,金融秩序受房地产市场波动影响大,增强了金融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利益关联性,增加了北京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阻力。
  (四)二手房市场活力不足,多元化需求难以满足
  房以地载,因受土地量的限制,一手房的开发是有限的。为满足北京城市化进程和外来人口住房需求,有必要激活二手房市场,这不仅有助于满足多元化的需求,而且可以软化坚挺的一手房房价。北京二手房由已购公房、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构成,其中已购公房所占比重达67.2%。北京现有具备上市条件的已购公房约100万套,在京央产房计100万套,因已购公房的产权关系复杂,交易环节较多,费时费力,以及二手房业主惜售心理等因素,已购公房上市成交的仅有1.3万套 [1]133。
  (五)房地产市场圈地现象严重,竞争不公平
  拥有可开发土地的数量直接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的规模和竞争命运,房地产企业获取土地之争异常激烈,开发商各显神通大量圈地,如北京首创集团赶在2004年8月31日之前,利用北京市原有的土地转让政策,以协议方式突击收购了17块土地[8]。因取得土地使用权途径不公平直接决定了房地产市场竞争的不公平,部分企业因此获取暴利,而其他企业有可能被淘汰出局。
  二、北京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分析
  为解决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保障房地产市场有序发展,北京市在遵循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基本原则前提下,还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自己的政策,从土地、金融、税收等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一)土地方面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为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抑制炒卖地皮现象,1992年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规定了土地转让标准。为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囤积土地现象愈演愈烈,2001年北京市制定了《北京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对闲置2年以上的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杜绝土地协议出让产生的弊端,增加出让行为的透明度和充分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2002年,北京市制定了《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简称33号文),限制土地协议转让,但同时规定四种例外情况,弱化了该规定的力度,造成了这两年来北京市数量巨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协议低价出让。2004年1月31日,北京市制定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补充规定的通知>(简称4号令),规定2004年8月31日后停止土地协议出让。为提高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准入门槛,2004年7月1日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取消开发商使用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发商在支付全部合同地价款及相关税费,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然后才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进一步清理整顿土地市场, 2004年8月9日,北京市制定《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定标准》(简称48号文),对北京1091宗历史遗留项目用地是否能够继续协议出让规定了判断标准。规定三类项目用地可以继续协议出让:2002年7月1日以前同时具备立项和规划文件并符合相关政策的项目、绿化隔离带扫尾项目和在建的房改带危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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