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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对权利质权制度的创新

我国物权法对权利质权制度的创新


程啸


【全文】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交由债权人占有的特定财产,称为质物;债权人称为质权人,而提供特定财产出质的人称为出质人。所谓权利质权,简单地说就是以权利作为客体而设定的质权。早在1995颁行的担保法中,就有专节对权利质权作出规定。不久前颁布的物权法对于权利质权制度也设专节加以规定。与担保法的原有规定相比,物权法在权利质权制度上有这样几个创新值得特别关注。
  一、扩大了能够设定质权的权利的范围
  物权法在权利质权的客体上新增加了两类重要的财产权利,即基金份额与应收账款。
  1.基金份额可以设定质权。依据物权法二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能够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所谓“基金份额”即“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它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按照其所持份额针对基金财产享有的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由于基金份额实质上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分享基金财产受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财产权利,且可以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所以物权法明确规定可以以基金份额设定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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