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意义的
宪法稳定观表明,无论
宪法是否有过修改,甚至是否有过较大的修改,只要与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就应被视为是稳定的;反之,
宪法不适应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即使不修改也不是稳定的。因此,判断
宪法稳定性的依据不是
宪法条文有无变动,也不是
宪法是否有较大的修改,而是
宪法是否适应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适时、适当地变化。这样理解
宪法稳定性的主要意义在于:
第一,它表明
宪法的稳定具有动态性,是一种动态的稳定。
宪法在随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发展过程中,通过本身的变化来保持与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某种程度的平衡。
宪法既不超前于社会,使
宪法的精神、原则、规范虚置,又不滞后于社会,使其精神、原则、规范为社会所抛弃。
第二,它表明
宪法的稳定具有协调性,即
宪法通过修改等形式达成与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协调以及自身内部的协调,从而与社会相适应并保持稳定。就前者而言,
宪法实现稳定的具体机制是:(1)通过
宪法要求,
宪法评价吸收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中的发展因素;(2)通过体现在
宪法中的目的性和价值追求,引导
宪法主体的行为,调整基本社会关系,使社会在一定历史时期的
宪法体制内发展变化。就后者而言,
宪法实现稳定的具体机制是:(1)在
宪法精神、
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等内部构成要素间进行协调,避免冲突,使
宪法内部结构和谐,保证
宪法与社会整体性适应;(2)
宪法内部构成要素的协调与和谐同时要求作为
宪法形式构成要素的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和
宪法惯例(往往以宪法典为核心)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达成
宪法形式上的稳定;(3)在
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上,要求协调基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防止某一社会关系在
宪法上超前或滞后于其他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