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质意义
宪法稳定观之探讨
形式意义的
宪法稳定观的不足,表明有必要探讨满足转型社会及其
宪法发展需要的
宪法稳定观。这种
宪法稳定观必须一方面能在吸收形式意义的
宪法稳定观合理性的同时较好克服形式意义
宪法稳定观的理论缺陷,另一方面具有防止和消弭社会转型时期可能出现的
宪法危机的实践功能。从
宪法史上几次成功地化解
宪法危机的情形来看,大多是“牺牲”
宪法形式上的某些尊严,吸纳或承认反映新时代的政治方略,在实质上发展
宪法,从而使
宪法和
宪法监督机关渡过危机。[2]不拘泥于
宪法的形式,而从
宪法与现实社会的关系看,所谓实质意义的
宪法稳定性可以表述为
宪法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适应性。这是因为:第一,从
宪法的产生来看,
宪法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第二,宪法规则存在于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之中,以法的形式存在的
宪法,是通过制宪!修宪等形式表达的存在于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之中的宪法规则;第三,
宪法的意义和生命在于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进行组织和调控,而其基础和前提是
宪法能否反映存在于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中的宪法规则;第四,只有将
宪法的稳定性理解为
宪法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适应性,才能较好地认识
宪法。这样的
宪法稳定观提供了认识
宪法的参照系,即
宪法的稳定与否,不是从
宪法本身来理解,也不是从一部
宪法与其他
宪法在是否修改方面的比较来下结论,而应在
宪法与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适应关系中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