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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的宪法稳定观

  二、实质意义宪法稳定观之探讨
  形式意义的宪法稳定观的不足,表明有必要探讨满足转型社会及其宪法发展需要的宪法稳定观。这种宪法稳定观必须一方面能在吸收形式意义的宪法稳定观合理性的同时较好克服形式意义宪法稳定观的理论缺陷,另一方面具有防止和消弭社会转型时期可能出现的宪法危机的实践功能。从宪法史上几次成功地化解宪法危机的情形来看,大多是“牺牲”宪法形式上的某些尊严,吸纳或承认反映新时代的政治方略,在实质上发展宪法,从而使宪法宪法监督机关渡过危机。[2]不拘泥于宪法的形式,而从宪法与现实社会的关系看,所谓实质意义的宪法稳定性可以表述为宪法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适应性。这是因为:第一,从宪法的产生来看,宪法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第二,宪法规则存在于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之中,以法的形式存在的宪法,是通过制宪!修宪等形式表达的存在于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之中的宪法规则;第三,宪法的意义和生命在于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进行组织和调控,而其基础和前提是宪法能否反映存在于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中的宪法规则;第四,只有将宪法的稳定性理解为宪法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适应性,才能较好地认识宪法。这样的宪法稳定观提供了认识宪法的参照系,即宪法的稳定与否,不是从宪法本身来理解,也不是从一部宪法与其他宪法在是否修改方面的比较来下结论,而应在宪法与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适应关系中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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