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之评价
高圣平
【全文】
担保物权制度既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经济的有效调节工具。我国加入WTO后,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资本市场仰赖于相关制度的供给,担保法制即为其中重要一环。在比较法上,我们注意到市场经济越发展的国家其担保制度亦越发达。
物权法在担保物权编植入了很多市场化的元素,但其中缺失之处仍然存在。
一、突破与进步
相较
担保法,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现了以下突破:
第一,完善了担保物权体系。在物权法定原则的理念之下,担保物权的种类越多,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担保手段也就越多,信用的授受也就越容易达成。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种类过少,虽然我国在
担保法施行之后先后承认公路桥梁收费权质权、高等学校公寓收费权质权、建筑物按揭抵押权等等,但依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法定原则,这些担保物权都缺乏合法性的基础。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这些担保物权,还大胆承认了浮动抵押这一具有英美法色彩的制度,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用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权。此外,
物权法还明确承认了最高额质权制度。如此,担保物权体系渐趋完善,融资担保渠道大大拓宽。
第二,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获得是市场主体谋求自身发展的基本条件,而资金安全又是所有信用授予者提供资金的首要条件。因此,要使市场主体能够获得充分的资金,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提高其融资能力,也就是增加其可用于担保的财产的范围。
物权法除了对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中担保物的范围予以确定之外,主要增加了以下几类:(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原材料、半成品、产品;(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4)应收账款;(5)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我国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总价值已将近11万亿元,中小企业资产中50%以上是以应收账款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存货)形式存在,承认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担保物意义重大。从国际银行业实践看,应收账款和存货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至于我国现阶段债权信用较差,应收账款风险大,允许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会不会增加银行的呆坏账比例的担心,
物权法采取的态度是,应收账款的价值问题和变现可能性问题由当事人自己去衡量,法律上不作考虑。例如,商业银行在放贷时可以拒绝某些账期较长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对于有些风险较大的应收账款可以确定较低的质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