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瓶颈分析
(一)、国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情况
1、美国知识产权战略
美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利益和美国企业的竞争需要,对
专利法、版权法、
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地修改与完善,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近年来,随着生物、信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兴技术形式不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专利保护范围。二是国家加强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在鼓励转化创新方面强化立法,自1980年《拜杜法案》到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以及1998年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使美国大学、国家实验室在申请专利,加速产、学、研结合及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主动性,2000年10月众参两院又通过了《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进一步简化归属联邦政府的科技成果运用程序。三是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2
2、日本知识产权战略
在日本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人才战略是保证,保护战略是关键,应用战略是根本,创新战略是基础。这四大战略相互依托,形成知识产权的无限良性“循环”机制,为日本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2002年6月,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定了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大纲立足于实现知识产权立国,在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应用及支持这一切的人才培养四个领域,推进相应的战略。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重点内容包括:推进知识产权创造:通过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和企业研究机构,推动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激励知识产权创造活动,必须对知识产权加以适当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应用: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不仅要完成创造和发明,还要承担其成果转移的重任;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提高国民意识。日本政府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措施包括:2003年1月制定了《知识产权基本法》,成立了以首相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本部;国立大学行政法人化改制;建立技术转移机构(TLO);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力普及知识产权教育等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