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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学理论与新加坡鞭刑规制的沿革与冲突

  西方和大多数崇尚人权的国家大多以鞭刑的血腥,野蛮,不人道等观点对鞭刑进行责难。然而面对各方面的责难新加坡没有废止鞭刑反而是加大了其使用的频率,我想用这样一组数字在证明是最好不过的了:在麦可.费事件闹得风风雨雨之时,新加坡最权威的报纸<<海峡时报>>在1994年5月29日做了的一份民意调查显示,几乎九成以上的人民认为应该维持鞭刑,例如赞成对强暴犯实施鞭刑的达99%,对拥有枪械92%,对猥亵罪88%,对抢劫82%,在郊区走路认为安全者高达96%,若问政府有无善尽治安之责,持98%。众所周知的是当今的新加坡被赋予“东南亚花园”的美称。我想这也和其使用严厉的刑罚有一定联系。而“一般预防论在其出现之时也如同当今的新加坡鞭刑制度一样饱受众人的责骂,特别是来自报应论主张者的责难”【18】。在最初一般预防论者对其理论的论证主要以逻辑论证为主,以贝卡利亚,边沁,与史蒂芬等为代表的功利论者无不把人是趋利避害的理性动物这一假定作为大前提,以刑罚是给人造成痛苦的手段为小前提,推出刑罚可以遏制人的犯罪的结论。即使报应论者又针对其观点的缺陷性进行反驳(如:犯罪是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这一假设难以成立以及这一传统的逻辑论证明显过时)但是这毫不影响一般预防论者基于逻辑方法对其进行辩护。相反,他们不但运用逻辑方法对一般预防论否定者的发难进行了反驳,而且以他正面论证了一般预防论的存在。如一般预防论主张者安德聂施就运用逻辑的方法反驳了对一般预防的几点责难。针对人们对于犯罪的理解而得出的刑法没有遏制作用的结论,他指出:“如果一个人犯了罪,我们只能认为一般预防论对其未起作用。如果我去采访一千名犯人,我就可以收集到一千个说明一般预防论失效的案例。但是我们决不能因此而作出结论,认为一般预防对所有人都无效力。”【19】在这里安德聂施巧妙得运用逻辑方法切中要害指明了一般预防论否定者的把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混为一谈的逻辑错误,因为一般预防针对的是尚未犯罪者,而不是即已犯罪者。而对即已犯罪者的调查只能得出一般预防并非对于所有人都有效的结论,不能得出一般预防对所有人都无效的结论。也就是说只要一般预防对一个人有效,变足以证明一般预防的存在,而要否定它的不存在则要否定其对每一个人都不发生作用。在针对否定者所提出的另外一个刁难,即:“并非所有犯罪都是人利害权衡的结果”,安德聂施认为:“尽管所有犯罪是人的利害权衡的结果的观点应该屏弃,但切不应同时否定关于一般预防论者的所有理论。”【20】正如邱兴隆教授所说,对利害权衡的否定所真正的否定的充其量是刑罚的威吓功能赖以存在的前提,只对作为一般预防论作用之一的威吓构成挑战,而不同时构成对其他一般预防论功能即刑罚的道德作用等发难的理由。基于对威吓论的否定而否定所有一般预防论的作用,显然属以篇概全。【21】对于一般预防论合理性的论证并没有停留在逻辑论证的这一点上,实验的方法也被引到了对一般预防论存在合理性的论证当中。美国学者所罗门为验证惩罚的威吓效应,以狗为对象进行了电击实验,结果表明,惩罚可以使旁观同类受惩罚的狗望而生畏,并为免受惩罚而不重蹈受罚者之覆辙。【22】学者莫勒用老鼠进行了类似的电击实验“第一场实验:插入食槽,老鼠完全与平常一样冲向食槽,用其前爪抓住他吃。施加以电击。老鼠松开食槽,并围着食槽跳舞。第二场实验:相隔两分钟以后,再插入食槽。老鼠立即跑向食槽,用其前爪抓住它,并开始吃。当施加以电击时,老鼠松开食槽,并完全向上次一样舞蹈。第三场实验:这次老鼠跑向食槽,而不用前爪抓住食槽并试图用牙齿抓住一些食物,但受到电击时,跳舞而尖叫。第四场实验:与上次极其相似。第五场实验:老鼠会跑向食槽,然后突然缩回并重复这一表演。饥饿与恐惧的冲突在受到电击之后而十分明显。在连续向食槽来回四五次之后(未实际接触它),老鼠到相隔一定距离的地方作短暂的休息,实验就到此为止。【23】诸如此类的实验证明了条件反射式的回避反应的存在,为以人为对象的刑罚的威吓作用的存在提供了间接的证据。像这种可以证明一般预防论的理论合理性的实验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举例了。总之无论从逻辑论证的角度还是从实验的角度一般预防论相关理论合理性得到了充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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