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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学理论与新加坡鞭刑规制的沿革与冲突

  鞭刑给犯人造成的肉体上的剧烈痛苦在上文已经进行了表述。而鞭刑造成的剧烈精神上的痛苦从鞭刑的疤痕将是永久的烙印也可以看出。因此,鞭刑是当代酷刑的典型。
  在人类文明发展到现代社会的今天,我们仍然能够看到酷刑的存在是非常遗憾的。国际社会也曾签定众多公约禁止酷刑行为。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实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1955年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体罚,暗室禁闭和一切残忍,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的惩罚应一律完全禁止,不得作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实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除了以上条约外,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对于酷刑禁止性的重要公约还有:1987年11月21日在斯特拉斯堡签署的《防止和惩治酷刑和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欧洲条约》;1985年2月4日在纽约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197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12】
  这些国际公约中,鞭刑显然是被禁止的对象。从国际人权角度来看,首先,鞭刑对犯人是在其裸体的情况下并且实施的部位为臀部。作为人体的隐私部位,被实施刑罚带来巨大痛苦并且留下永久的伤痕明显是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这使得人们很容易想起美军虐待伊拉克战俘的事件,不同的是前者是战犯和军人的对抗,而鞭刑是罪犯和政府的对抗。归根结底,这些都是酷刑主义与人类文明和人权的对抗。
  新加坡刑法对于使用鞭刑的对象多为盗窃,敲诈,抢劫或结伙抢劫,涂鸦等。即从新加坡刑法三百八十二条到第四百零二条大多数刑罚中都附加鞭刑,鞭刑数从3鞭以下到十二鞭以上不等。【13】
  鞭刑的行刑对象对大多数国家来说都不是异常严重的刑事犯罪,而在新家坡却被处以严酷的刑罚。从现代刑罚理论来看,鞭刑与刑罚一般预防论有着紧密的联系,以下我将运用一般预防论对其进行论述。
  三、从一般刑罚预防论看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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