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就其概念范畴来讲,是多义的、很难界定的。单从这点上看,引入第三部门似乎是不甚理智的。而且,就其组织形态和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说,也十分纷繁复杂、姿态万千,并不都值得行政法学去关注和研究。
但是,第三部门的现象却非常值得行政法去关注,它对行政法发展的实际意义至少能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推动了行政法中心由“行政权”向“公共权力”的实质移动,扩展了“行政法的疆域”(借用姜明安教授语);二是能够对行政主体、行政规制、行政诉讼等理论引起“米多诺”连锁效应,促使我们去思考它们之间的整合与重构问题。
上述两点结论似乎是十分矛盾的,“现象值得研究,概念却不宜引入”,但这却是建立在对现有行政法相关理论存在很大缺失的批判之上,建立在第三部门这个舶来品与我国现实的契合程度的考察之上。那么,我们在理论上怎么找到一个更为恰当的概念范畴呢?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在我看来,建立“行政机关”和“承担公共管理任务的其他组织”的行政主体二元结构,用“承担公共管理任务的其他组织”来容纳第三部门的公共治理现象,来实现由“行政权”向“公共权力”的转移,这或许是可以考虑的方案。当然,是否恰当,还可以再讨论。我们面临的任务是在打破“一个旧世界”的同时,还要“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
【注释】 在本文的撰写中,洪延青、徐守京、马文正、赵匹灵、孔海见等同学帮助收集大量的资料,在此致谢。
参见,【美】莱斯特·萨拉蒙:“非营利部门的兴起”,何增科译,载于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246页。
Cf. P. P. Craig, Administrative Law, Sweet & Maxwell, 2003, pp.91-122.
详见,刘宗德:“日本公益法人、特殊法人及独立行政法人制度之分析——兼论日本独立行政法人之现状及困境”,收于《法治與現代行政法學—法治斌教授紀念論文集》,元照出版社2004年版,第381~414页。林淑磬:“日本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法制改革之研究”,载于《东吴政治学报》2004年第19期。
资料来源于中国民间组织网“统计资料”。http://www.chinanpo.gov.cn/web/index.do。
在我国,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2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2条)。
应松年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研究生教材,即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中做了这方面的大胆创新,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一方”一编中设立“行政机关”、“公务员”、“第三部门”、“相对一方”和“公物、公物法、公营造物法”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