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社会公行政的关注
对行政主体的关注做了进一步的扩大,突破了传统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认为还应当有非政府公共组织。非政府公共组织包括社区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和公共事业单位。它们依据组织章程、规约进行自治管理、行使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属于一种公共权力,这类管理属于社会公行政,是行政任务社会化、国家向社会分权的产物。[21]
但是,上述观点也受到了学者的批判,指出,将一些组织章程、规约看作是公权力的来源,这是有问题的,民间组织不可能纯粹依据其章程而行使公权力。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权力来源还是国家授权。[22]
在我看来,上述批判还是一种强行政的惯常思维,没有真正认识到“国家•社会•市场”的相对分离之格局的形成,以及由此可能会造就我们还不很熟悉的公共治理形式和公共治理权。但是,上述批判也的确提醒我们,第三部门的公共治理是否都具有公权力性质?这还需要认真甄别。
3、对行政任务承担主体的概念重构
概念重构是建立在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之上的,批判的要点有:第一,我国行政法学上对行政任务承担主体的概念体系,比较简单粗糙,不能反映现实中行政任务承担主体类型的多样性,也未能为我国行政组织法的变革提供理论支持。第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理论不能缆括现实生活所有的组织形态和权力来源,会导致国家监督特别是司法监督的缺位。第三,行政委托理论不能将公私合作等行政管理的新发展纳入进来,视野比较狭窄。第四,现有的概念体系,也缺乏对本土现象的深入把握。应当关注我国单位体制及其变革与行政任务承担主体的关联。
因此,提出概念重构的设想,包括:(1)保持对公私法区分相对性认识的前提下,承认公私法的划分,引入公法人的概念。将公法人区分为公法社团、公务机构(公务法人)。(2)把一些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普通行政机关改造成独立署,以增强其独立性;把一些履行执行性、操作性、研究性事务的行政机构或者事业单位改造成执行署。(3)关注私法形式的行政组织。(4)对于行政委托,应加强对公共服务的外包、特许经营、基础设施领域的公私合作等问题的研究。[23]
上述对传统理论的批判,我还是持基本肯定的态度,但是,上述的概念重构,在我看来,却有着浓厚的行政权与公法的强势色彩,而且,也过多地以西方第三部门的基本形态为思考、批判的标准。对由此开出“诊断”方案,我持怀疑和批判的态度。在我看来,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与未来可能形成的模式,包括功能、与政府的关系、公法上的地位等,或许应该有着中国社会自身在特定情境下产生的特殊需求,不见得一定要与西方“殊途同归”。
总之,从以上对我国研究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国家•社会•市场”初步形成之后,公共治理和公共权力渐现端倪,而我们却普遍关注不够。对第三部门涉及的公法问题也缺乏总体思考和系统梳理。
四、会给行政法带来什么?
上述现有理论的这样或那样的缺失,至少说明现有理论框架已经不能恰当地容纳和反映丰富多彩、姿态万千、层出不穷的实践样式,需要我们以更加宽阔的视野和胸怀去体悟、感触,去思考理论发展的方向。那么,第三部门的兴起对行政法(学)到底意味着什么呢?会给行政法带来什么?
1、行政手段的多样化,更加灵活、有效地达成行政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