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大量调查表明,创意企业作为知识产权开发,创意产品生产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和产业价值链中最重要的经济单位,其规模往往较小,采取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人力资源都受到一定限制。虽然商业秘密保护的成本低,但毕竟依赖于企业和员工的自我约束,其保护难度更大、更复杂,保护强度也比较脆弱。因此,创意企业在该阶段必须重视和加强对产品的技术保护,如软件行业可通过采取加密措施、植入“保护”代码,甚至是更为复杂、精致的“数字权利管理(DRM )”技术等对数字化信息内容的存取进行控制(包括读取次数,收看时间长度、共享、打印、保存等操作)。同时,政府也应通过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建设,提高管理、执法队伍专业素质和效率,改善专利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发展环境,从而降低中小创意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成本。
(三)创意产品传播、销售阶段(知识产权交易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创意产品的传播、销售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在于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者。因为从经济学对人的行为的解释来看,盗版假冒者同样会考虑侵权的“投入产出”与“风险收益”,相关执法部门只有加大打击惩罚力度,才能有效增加侵权成本,一定程度上从源头抑制侵权发生。如日本在其
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犯罪的刑事责任条款中,不仅规定了侵犯作者人格罪,还规定了诈称作者姓名罪、不注明出处罪等来加强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同时,侵犯著作权的最高刑罚可达判处3年有期徒刑,罚金30万日元。[7]
在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与商务平台,以及规范的经济人行业建设同样是该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以上海为例,其创意产业60%至70%的产业内容需要通过商务平台来传播和实现市场价值,而由权威评估机构和专业交易平台提供的信息与代理服务,将有利于知识产权交易的高效运作和降低成本,并促进整个社会享有技术进步和创意成果的外部效应。更为重要的是,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的作用和意义还在于其本身也是对创作者的一种直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根据我国《
专利法》第
60条有关专利权保护和赔偿额的内容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可见,当遭受侵权,或权利人对专利许可或转让价值没有明确概念时,该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便能起到权威的价值评估作用,保障创作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