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样还体现在当前很多国家、地区及一些国际组织对创意产业的定义中(表1)。 如最早提出创意产业概念的英国,在其创意产业的定义中就明确指出“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而联合国对创意产业的定义也同样强调了知识产权的巨大保障作用。
可见,随着创意经济逐渐进入全球经济的中心舞台,知识产权保护必将成为几乎所有知识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因素。尤其对创意产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使创作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更是创意灵感产生,创意生产力转换,创意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的基础,构建起地区创意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基于价值链分析的创意产业发展不同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与途径
如图1所示,在创意产业价值链的最初端,是创作者无形的创意灵感与构思,随后通过进一步的创作转化为依附于相应载体得以表现的创意作品,再经一定规模的复制、生产成为创意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进行传播与交换,并最终作为创意商品(或消费品)为消费者使用或体验。
可以看到,在这一价值链增值过程中,产业活动的核心内容分别围绕着创意的创作(阶段Ⅰ),复制、生产(阶段Ⅱ),传播、销售(阶段Ⅲ)及使用、体验(阶段Ⅳ)展开,并相应地表现为创意理念、创意作品、创意产品(服务)和创意商品等不同形态。然而,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这一价值链形成同时也是由知识产权创造到知识产权开发、知识产权交易及知识产权消费的过程。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始终贯穿于整个产业价值链的增值,而且针对各阶段的不同知识产权活动及其特点,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与途径也应有所差异和侧重。
(一)创意创作阶段(知识产权创造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该阶段,创作者的创意仍处于构思、创作过程,并通过一定的作品载体予以体现,对其的知识产权保护可着重从创作者个人,拥有创意员工的企业,以及政府这三个层面来予以考虑:
1.首先,创作者应具备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因为在整条产业价值链中,创作者个人既是最为核心的创意主体,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但同时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是自我保护能力最弱、受侵权最多的一方。其必须增加对知识产权基本法律法规的了解与掌握,才能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同时,在创意素材索取和产品传播过程中创作者也要自觉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此外,根据创意产业特点,其行业活动主要涉及各类创意设计(如广告、建筑、时尚、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文化信息及艺术传媒领域,相应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更多集中在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保护方面。虽然著作权及其邻接权自动产生,作品一经完成作者便享有法律赋予的基于作品的相应人身和财产权利,但当现实生活中产生侵权纠纷时,著作权登记却可作为行政救济和司法诉讼的基本和有力证明。而在作品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中,经登记的权利证明文件同样是最为直接和权威的信誉保证,同时能够降低风险和信息成本,起到推动版权交易,繁荣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无论从实际的可操作性还是成本投入来看,著作权(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于创意产业的创作者个人来说都是具有较高可行性并能够起到一定实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作为其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