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价值链分析的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与途径探讨
潘瑾;陈晓春
【摘要】作为21世纪以知识要素为基础的新经济模式支柱,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在拉动地区经济增长,实现循环经济以及树立现代城市国际形象,构建文化“地标”中的重要作用正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和关注。然而,除了必要的经济和文化基础之外,知识产权保护同样是创意产业发展不可缺少的核心要素。本文即在揭示创意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及其重要性之基础上,从产业价值链角度,通过对不同阶段的价值活动与特点进行分析,提出更具针对性的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与途径。
【关键词】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产业价值链
【全文】
一、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首先由英国提出,被定义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及就业潜力的产业[1]”,主要涵盖了广告、建筑、艺术品与古董、手工艺、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与录像、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与计算机服务、电视与广播等13个产业部门。目前,全球创意经济每天约创造220亿美元,并以5%的速度递增。在英国,创意产业年产值约为600~700亿英镑,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达到4%左右。[2] 而在我国,北京、上海和深圳是内地创意产业发展相对较早、较发达的城市。其中,上海从上世纪90年代末起逐步发展创意产业,到2004年,创意产业产值已占全市GDP的7.5%左右。
作为以知识要素为基础的新经济模式支柱,创意产业蕴涵的巨大经济与社会财富,使之在实现区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掘经济新增长点,以及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过程中日益成为被关注的焦点。
然而,除了必要的经济和文化条件之外,知识产权保护同样是创意产业发展不可缺少的保障与基础。因为,创意产业的核心价值在于其创造性和创新性,是基于创作者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的一种智力成果,而知识产权正是主体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垄断权利。[3] 此外,从产权制度角度来看,作为根据一定目的对稀缺资源加以利用、处置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产权形成了产权主体围绕各种财产(资产)客体产生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产权制度则通过对产权关系予以规范,直接决定着创作者、生产者的投入与收益。因此就创意产业而言,由于其配置的资源——“创意和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一定的公共性、不易控制性、易逝性等特点,其产权问题就必然应由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资产的产权被称为易逝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来予以规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