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评析
王竹;李陈婷
【全文】
《
物权法》的颁布,弥补了此前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相较于担保物权制度在体系上缺陷。《
物权法》在第三编第十章到第十四章,用53个条文较为系统的初步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框架。从用益物权的种类来看,地役权属于我国物权法上的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作规定,《
物权法》对部分问题进行了具体化、修改和补充。另外,《
物权法》总则编的原则性规定和所有权编第
40条、
105条、
116条适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编第
180条、
182条、
183条、
200条、
201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作出了规定。《
物权法》上述条文和《
民法通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的用益物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