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的写与不写
《
立法法》第
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
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并未要求明文规定“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根据学者的考查,部分法律第1条并没有明确表述本法的
宪法依据,如《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
拍卖法》、《
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41],而且作为实质意义上物权法一部分的《
担保法》第
一条也未作此规定,难不成上述法律均是违宪?学者认为,可能的一种解释是,立法者也许不认为这是一个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也就是说,“根据
宪法”是无庸置疑的共识和前提,是一种事实状态,无须进行价值上的判断[42]。
笔者赞同童之伟教授的观点,依据
宪法制定法律,是不言而喻的事情,法律中写不写进“依据
宪法,制定本法”之类文字,无关宏旨,但我国已经形成了在法律中写入类似意思的文字说明它自身在根本法上依据的惯例,越是重要的法律越是如此[43]。因此,笔者也赞成韩大元教授从立法技术角度论证在完善《草案》时一定将这些文字增添进草案的必要性[44]。可喜的是《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第一条已经规定了“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笔者拭目以待,还会出现实质意义上有价值的“违宪说”理由吗?
四、物权保护如何达到《
宪法》第
十二条的要求
(一)问题的实质:物权保护方法上的合宪性
从民法学的权利保护角度讲,《
宪法》第
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权利保护命题。民法上的权利保护请求权包括原生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45],规定于历稿《物权法(草案)》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的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原生请求权,相应的次生请求权是侵权法上对物权保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和侵权禁令请求权。笔者认为,《物权法(草案)》是否符合《
宪法》的十二条的问题是物权保护方法上的合宪性问题。尽管这种分析已经超越了“违宪说”的视野和指责范围,但考虑到这正好也是民法学界内部始终在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在这里是尽到民法学的解释义务,进行认真、全面的分析。
(二)“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立法技术问题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并未使用“物权”一词。民法学通说认为《
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物权的规定。但民法学上的财产权有其特定的内涵,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它是与非财产权相对应的概念。财产权是多项民事权利的集合,所以财产法是民法中多项制度如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权等。“违宪说”也呼吁要首先讨论“公共(国家、集体)物权和公民个人物权的关系问题”,可见在物权与财产问题上,根据共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财产是物权的上位概念。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理应全面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民法通则》作为特殊历史时期产生的民事基本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非常必要的。但作为财产法一部分的物权法,却不可能“越权”去规定整个“财产法”的权利保护问题,顶多只能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物权神圣不可侵犯”。而且根据
宪法,我们还应该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物权不受侵犯。”
笔者提出这种推导是认真务实的,是在全面考察物权法在整个民法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后得出的形式化的结论。但我们同时也认识到,在“权利爆炸的时代”,新型财产涌现层出不穷,我们不能奢望列举社会主义的公共“物权”、“债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神圣不可侵犯来贯彻“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
宪法规定,其原因就在于财产权类型的不可全面列举性。从立法技术层面上看,即使作不全面列举,在所有可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这样的条文,也显然是不符合立法技术的。因此从整个民法立法技术角度考虑,《物权法(草案)》既无法写入“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不可能写入“社会主义的公共物权神圣不可侵犯”,这仅仅是立法技术层面的考虑。但这并不是说,《
宪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在物权法领域就无法落实。
(三)民法内部双重保护机制的立法技术特点
1、物权请求权的立法技术特点
尽管物权法本身是权利法而不是权利保护法,但也涉及到物权请求权对物权本身的保护问题。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在所有权和他物权受到侵害或者存在侵害可能时均可适用。在社会主义的公有物权保护问题上,物权请求权的两个特点是必须特别关注的,一是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拘束,二是相较于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以过错为要件。在民法对物权提供的保护中,无论是公有物权还是私有物权,物权请求权都是最高限度的保护。所谓最高,从逻辑上讲,就是不可能更加高,因此在物权请求权制度种,我们不能奢望其自身发展出对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的特殊保护,这不是立场问题,也是法律制度本身的特点导致的立法技术问题。
2、侵权请求权的立法技术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