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界“草案评论”现状与“公开信”影响评价
从梁慧星教授的第一稿物权法草案正式出版和《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16]一文发表起,21世纪的中国物权法“草案评论”就正式拉开了帏幕,此后的发展没有印证徐国栋教授 “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次大论战”[17]的预期,而是由于上文所述的原因集中到了“物权法草案”的论战上。根据笔者对中国期刊网的检索,仅主流法学类杂志上的“物权法草案评论文章”就多达300余篇[18],更不要说数量惊人的专著和报纸、“以书代刊”、专题论文集、会议论文集刊载的文章,甚至出现了为了确保论战的时效性不惜“网络首发”的盛况。巧合的是,时间上以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发表为界,截止到2006年10月初,上述300篇文章前后两个时段各一般,大约在150篇左右。通过对这些文章标题和部分文章内容的大致考察,笔者发现,2005年8月之前的“草案评论”可以说是纯粹技术性的。不但是学界,实务界如中国土地协会[19]、中国物业管理协会[20]等还组织了专门的研讨会,并提出了正式的书面意见。
而“公开信”发表后的相关文章中,仅正、副标题直接关于违宪问题的文章就有30余篇,占1/5左右,剩余的4/5完全避开此问题的不谈的可以说寥寥无几。其中,《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以“物权法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为题,刊载了王利明、杨立新、郭明瑞、尹田、赵万一、柳经纬六位著名民法学者,提交给2006年2月2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的论文,代表了民法学界的主流意见。《法学》2006年第3期以“宪法学者评《物权法(草案)》的违宪与合宪之争”为题,邀请了童之伟、韩大元、张千帆、焦洪昌四位学者分别撰文进行讨论。《法学》2006年第7期和第8期还刊载了童之伟教授的《再论物权法草案中的
宪法问题及其解决路径》和郝铁川的《<物权法(草案)>“违宪”问题之我见》,表达了宪法学界的不同意见,而且据悉童之伟教授还会撰文回应,可谓一片兴旺。
因此,尽管无法,也没有必要确定是否仅仅因为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就“搅黄”了物权法,的确可以说,“公开信”影响到了整个学界的理论动向,一定程度上干扰到了正常的物权法“草案评论”学术讨论气氛。值得庆幸的,也体现了中国法学界“草案评论”逐渐走向成熟的是,大部分的学者除了认真对待这次“违宪风波”之外,继续对《物权法(草案)》第四稿、第五稿进行着认真的学术评论,其中较有影响力的包括《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的“物权法专号”和《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组织的主题研讨:“英美财产法与大陆物权法比较研究”,以及梁慧星、王利明、杨立新、孙宪忠、尹田、孟勤国、陈华彬、刘保玉、易继明、王轶等民法学者撰写的理论性文章。在经过了1年多的“违宪风波”之后,学界的“物权法草案”评论又逐渐回到了正轨,本文也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对此问题展开讨论。
(三)对《物权法(草案)》合宪性的不同观点与评价
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问题,法理学、宪法学和民法学者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讨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违宪说
继巩献田教授首倡“违宪说”之后,童之伟教授又提出
宪法的本意是对不同所有制下的财产实行差别保护[21],对违宪说作了进一步阐释。
2、合宪说
针锋相对的,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民法学者认为
宪法对不同所有制下的财产没有实行差别保护原则,因此《物权法(草案)》是合宪的。也有宪法学者认为,《物权法(草案)》对公有财产(包括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的原则与我国宪法的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差别对待具有本质区别,《物权法(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不违宪[22]。
3、修宪说
有学者认为,这次争论的焦点和意义,与其说是物权法违宪问题,不如说《宪法》本身问题[23]。还有学者从非平等保护会给“国际上不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人提供口实”为由,直接提出“如果
宪法某些规定和作为私法及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原理发生不一致,我们不应去责备物权法,而应该去修改
宪法,因为从法理的角度来看,私法是
宪法的基础,
宪法是私法理念的升华,它应和私法原理相统一。”[24]
4、折衷说
有学者折衷式的认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和摩擦[25]。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在说明第五次审议的草案时也认为“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26]
5、总的评价
对上述四种关于《物权法(草案)》合宪性的观点,笔者认为:
第一,从“违宪说”和“合宪说”的观点来看,对于
宪法是否对不同所有制财产实行差别保护,宪法学者和民法学者有着明显不同但均建立在重复论证基础上的结论。但这并不妨碍有宪法学者既认为
宪法的规定是“差别保护”,又认为《物权法(草案)》实行的“平等保护”并不违宪[27]。还有学者经过宪法学论证,认为“违宪”并非简单的判断,是否违宪的判断需要考虑综合的因素,应从制定过程、通过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合理的评价。[28]。由此可见,《
宪法》的规定到底是否应解释为“差别保护”,并不直接影响到《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合宪性”只考虑两者是否内在精神一致的问题。
第二,所谓“修宪说”,实质上是2002年修宪讨论的必然延续。由于部分修宪提议2002年没能付诸于决议,因此必然会与此后的《物权法(草案)》发生理论上的冲突。从现实的角度考虑,这种观点暂时没有付诸于实际的可能,本文也不做评议,下文主要针对“违宪说”和“合宪说”进行分析。
第三,事实上,折衷说的观点已经体现在了《物权法(草案)》(第五稿),第一条已经增加了“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的字样。显然这种观点实际上并未解决问题的实质,可以预见,如果只是在字面上满足了“违宪说”的部分观点,“违宪风波”决不会止于今日。更大范围、更深入的争议可能会在《物权法》正式通过后,乃至整个民法典颁布之时发生(参见本文最后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