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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产业化催生时事新闻著作权

  三、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的分析与模式构建
  我国目前关于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的理论,立论依据都经不起推敲,且又不适应新闻媒体产业竞争发展的需要,应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媒介产业化发展的深入而淘汰。笔者认为时事新闻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不受保护的是新闻事实本身,或说构成新闻事实的五要素。新闻品种中的简讯,一句话新闻、标题新闻 、国家发布的新闻公报(公告新闻)可能例外。这种例外的条件是指对简讯,一句话新闻来说,作者如果接近该信息无需付出任何智力活动和业务知识技巧即可获得,并且表达出来(完成写作)的形式也体现不出任何智力成分,业务技巧的,即视为等同新闻要素的本源性记载,不能为新闻作品,不享有著作权。这种“等同新闻要素本源性记载”构成“惟一表达”,内容本来是单一信息,没有进行取舍,结构编排的创作空间,或只有唯一的语言形式,不可能用其他的表达方法和其他的语句加以表达。
  需要补充澄清的是,简讯、一句话新闻、标题新闻可能不予保护不是因为它们篇幅短少,事实上很多佳作短得让人叫绝,如法国作家将书稿《悲惨世界》投出后见久无音讯,就写信催问,信的内容仅为一个“?”号,出版商的回信是一个“!”号。不久,这部巨著问世于众。这两封信,均堪称是最短的作品。[7] 还有诗人桑某的七个字的作品《船》“离开水/ 你能航行?”由于其内涵深刻言简意赅也曾被视为佳作。[8] 所以笔者对上述几类新闻体裁没有简单地一概视为非新闻作品。新闻实务中,媒体往往采编一定数量的简讯或一句话新闻编辑在一起,组成新闻集纳,即使单条都不享有著作权,但集合后的整体体现了编辑的智力选择和思想成分,应享有著作权保护。两条简讯往往由于其内容上有某种关联,排到一起常产生妙趣和单条信息内容不包涵增值效果。“公告性新闻”包括新闻公报,公告新闻,文件全文及摘要。[9]这三种公告性新闻虽具有重大新闻价值,但本文认为不受著作权保护。首先由于其具有官方文件性质;其次由于其传播有不得擅自更改的特别要求,其产生也非新闻记者的独创作品,由一家首先刊发媒体享有著作权没有依据;按法理,国家是著作权主体,但国家希望这类作品尽快广泛地让人们周知,可理解为国家放弃著作权。所以把这类作品视为公有,而不是这类作品没有独创性。相反,这类作品虽用的是应用语体,但往往具有相当高的政治性和思想性,包含相当高的智力创作成分。近几年来,新华社在播发国家政策法规等“公告式新闻”的同时,往往配合播发记者自采的“新闻背景”和政策解读,虽常常是交待客观事实,但属于一种解释性的深度报道,凝聚记者较高的智慧,记者应享有著作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新闻,是基于文字基础上的播音或配音加画面,播音、配音和摄像都是一种专业技术工作,不可置疑其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因此,直接录制播发电台、电视台的新闻侵犯著作权。如果把播音、配音转换为文字稿则按上面阐述报纸新闻作品的要求判断是否侵权,即看是否仅利用等同新闻要素的本源性事实,是则未侵权,否则侵权。
  时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由于其具有职务作品和时效性的特点,其保护应有别于普通作品。笔者把报纸的出版时间与次日报纸出版时间之间称为“有效传播营销期”(电台、电视台为新闻首播至重播间时段)。这段时间是报纸有效零售时间,到次日新报纸一面市,便成废纸。新闻媒体转载别的媒体原创的时事新闻,如在同一“有效传播营销期”内面市,除注明出处、作者姓名、支付作者稿酬外,还应根据自己的发行量、收视率和点击率支付给对方媒体合理的补偿。如在原载媒体的“有效传播营销期”后面世的,则仅注明出处、作者名,给作者支付稿酬即可,因为这种“有效传播营销期”后的转载对原载媒体有效传播没有什么影响了。时事新闻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并不排除其他媒体对已报道(发表)的新闻中的新闻5要素的使用,如可以根据一篇新闻消息作品的5要素编发为一条简讯。法律确认时事新闻有著作权后,各级新闻记者协会可以成为新闻作品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报酬费用结算中心的功能,并行使新闻抄袭、剽窃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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