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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本质论

  笔者认为商品化权的客体是一种由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聚合而成的声誉,此种声誉能够使公众产生消费需求,也就具有公众吸引力。它是名称、角色、标记等形象本身所具有的并为公众知晓的,能刺激公众消费需求的声誉,表现为一定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吸引力,依附于角色、名称、片断或标志等形象之上,消费者一见到商品上、商品包装上、服务上或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这些形象,就会不由自主地联想到它们所内在蕴含的内容,引起内在的感情共鸣,产生精神利益。而这些角色、名称、片断、标志等形象,只是商品化权客体(声誉)的对象(载体)。由于声誉度在判断某一事物能否成为可商品化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而关于它们的认定,事实上主观随意性很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且法官知识结构、阅历及法律素养各不相同,同样的事实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在加强建设司法知识、文化和心理共同体的同时,建议在认定知名度上,应结合群众路线和专业路线。引入民意测验、民意调查以及专家鉴定等有利的辅助手段来审理案件,以认定人物、动物形象,著名作品名称、片断、声音、图章以及标志等形象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吸引力,而不是法官或合议庭的主观臆测和法条推演。
  结束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产权制度的确立,产权作为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有赖道德为支撑的同时,还必须以法律为保障。现实生活已生成形象商品化现象,我国法律应尽快确立独立的商品化权。商品化权是一种当前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中急需确立的权利,它能促进我国商品生产和流通,刺激消费,拉动社会需求,同时有利于培养市场主体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并重的意识。商品化权本质决定商品化权应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健全财产权制度,丰富财产权,构建和谐的财产关系,三维立体推进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途径。 实践表明,效率源自财产关系的和谐,自由源自财产权丰富,公正源自财产权制度健全,而效率、自由、公正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
  
【注释】  Warren and Brandeis,The Right to Privacy,4 Harvard Law Review 193(1890)。
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8-401页。
WIPO, Introduction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ory and Practice, London: Bost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7,P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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