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权是形象基于智力性劳动,由商品经济起催化剂的作用而催生的一种权利。它起源于人格权领域,知识产权领域是商品化权的渊薮所在,但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对象都能产生商品化权,它必须是那种经过大众传播,得到社会认可,产生一定知名度、美誉度对大众具有吸引力、能产生心理消费需求的对象才具有增值的可能,从而具有商品化的潜能。由此可见,商品化权是“新型知识产权说”,是一种晚生代知识产权,它应归属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谱系。从知识产权的范围来看,商品化权亦能找到跻身其中的间接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八个方面,最后一项是“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商品化权即是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商品化权这种衍生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物质实体的无形财产权。既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所以它具有一般财产权所含有的两大特征:第一、权利体现的生活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可给予经济评价;第二、权利可以转移。 还具有无形财产的特征,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能被确认和评价、能被功能性使用的社会属性和非物质性、传递性、扩散性、再现性,能被物化到载体上的自然属性。[11] 商品化权是无形财产权中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商品化权具备知识产权的共有特性。
(三)商品化权的客体
要研究一个法律权利现象,关键是准确理解其客体。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民商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已演变到现代高度发达的程度,市场的触角可延伸到一切可以作为财产看待的物质与非物质的对象,商品化的结果是财产权利客体的泛化。商品化权客体是商品化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商品化权的客体学界并没有统一的看法,综合看来一般持三种观点。其一为“名称说”,持这种看法的学者指出,凡是被付诸于商业性使用之后,能增强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的吸引力,给商家带来利润的真实人物、虚构角色或其它财物的形象、名称等确认因素者都可以是商品化权的客体。[12] 这种看法明显的不足在于它混淆了商品化权的载体和客体。其二为“信誉说”或“商誉说”,两种学说内涵大致相同,为我国大多数学者认同。被商业性使用的对象总是与某种抽象概念相联系,消费者见到商品上、服务上或宣传中使用的这些角色形象、名称、片断或标志,总是不由自主联想到它们背后的那个抽象概念,也正是这个抽象概念吸引着广大消费者,商品化权的客体就是这个抽象概念——信誉。本文前面已分析信誉的不妥之处,在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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