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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本质论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给商品化权下的定义是:商品化权就是将来源于智力劳动的,经传播具有一定声誉,能产生和满足一定消费需求的特定权利要素的各类形象,转借其影响力,异化[7] 结合于商品或服务商业化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虚构角色形象的商品化权、真实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权、真实人物与虚构角色融合的形象商品化权和真实人物与真实人物角色融合的形象的商品化权(演员扮演作品中的真实人物角色)。随着社会发展,这种特定的权利要素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目前主要涉及到如下几种:(1)作品中的真实人物形象和虚构角色;(2)生活中的真实人物以及外貌形象和言谈举止动作;(3) 作品的标题和其他的文字标记;(4) 图形标记;(5) 设计、装潢和布展;(6) 绘画、影视剧照等其它。
  三、商品化权的特征和属性
  (一)商品化权中形象的特征
  商品化权的特征主要集中体现在作为权利核心的形象上,形象除具有可感知、可识别性、再现性、扩散性等特征和知识产权有形无体的表现形式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自身特质。
  1、形象意蕴的完整性。可商品化的形象,是表现主体个性特征的要素整体。球星姚明的商品化形象,是指可以用来指示他独特身份的那些完整要素,包括他的外貌、球技、体育生涯等一切使其知名的因素。在侵犯形象商品化权的诉讼中,判定某一要素是否属于形象商品化权的保护对象,基本要件是看该要素能否指示某一自然人。法律上将这些要素称之为“可指示性要素”(identifiable element)。 完整的虚构角色形象由个性特征、情节和反应构成。个性特征包括虚构角色的姓名、身份、外貌描述和个性等。情节是指人物在特定生存环境中的经历和故事。需要说明的是,完整性的形象也是一个个性化的形象,无论是真实表现(真实人物)还是艺术塑造(虚构角色),它们都具有实质性的区别意义,这是形象知名度产生的基础,也是形象可商品化的条件。 [8]
  2、形象的大众传播化。形象的形成依赖于传媒的大众传播,是一种成功传播形成的成果。传播的目的在于吸引大众,能及时地折射社会的时尚、潮流和社会心理。心理学家认为,信息传递者本人的人格因素会作为信息的一部分影响受众,进而影响受众对传播信息内容的认同。可见形象的形成凝聚者传播的多种智力的和人格等因素在里面。形象的形成依赖着大众传播,经大众传播后形成的形象有具有强大的传播功能。目前,社会流行代言人就是最好的印证。代言人时代传媒与形象之间相互为用,互惠共赢,关系日益密切。
  3、形象的声誉性。形象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聚合为声誉,这是形象可商品化的前提。这一特征并非需要法律的设定,而往往就是市场对商品化的形象本身的要求。这主要是因为非知名人物、角色或机构的形象商业开发价值很低,难以为商家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 对真实人物而言,其知名度表现为在相关领域的广泛认知度和对社会公众的相当影响力。这里的知名度实际上是可供商品化的声誉或美誉度。对于虚构角色来讲,其知名度的形成有赖于传媒经过广泛的传播,能够产生良好的公众效应。虚构角色的知名度是其对象在文学、美术、电影、电视等领域中通过公开传播而形成的公众效应。真实人物或虚构角色的形象知名度,本身属于人格权领域和版权领域的范畴,但由于其对市场消费者的影响力,并转借为商业使用,于是超越原有领域,出现了形象商品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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