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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租权研究

  三、知识产权中出租权的实现模式
  我们承认了出租权,但出租权如何实现呢?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一是权利主体不可能到全国各地大街小巷去与各出租经营者签协议,还有如多重权利主体的综合作品的著作权出租问题,由于多个主体享有出租权,在涉及到作品的实际出租时,就需要所有有关主体的认可。例如一张激光唱盘的出租,既需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又需表演者许可,还需作曲家、作词家的许可…。基于此,笔者总结以下几种模式:
  (一)、一次性卖绝版权模式:作家的主要精力,应运用于创作,况且把著作权的实现交由一些组织或单位去集中经营,这样维起权来力量强大的多,而且又可节约维权成本支出。因此对于影视作品应一次性把著作权卖给制片人或发行组织、机构;出版成书的可一次性卖给出版社。单位有固定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相对个人来说更具有稳定性也,便利于出租经营者与之联系。由出版单位去经营版权,与各出租经营者签订出租许可经营协议,这样一来出版单位反盗版的积极性也会更高,更有力一些,维权水平也更专业。作者把版权卖了之后,就可安心从事创作或工作。
  (二)、登记许可模式:凡欲从事知识产权产品出租经营的,应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或工商局申请,经许可后进行登记,凡其购进用于出租的知识产品都必须加盖一个许可登记部门的标签,上载“已交出租许可费,可以出租”字样,加盖标签章时必须交纳一定的出租许可费,出租许可费由许可登记部门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后交给知识产权人。出租经营者有义务做好各种知识产品的出租次数登记,租用频率高的下年年检时增加出租许可费,次数少的减少出租许可费,出租许可费由管理部门转交给权利人。主管部门应制定知识产权产品的相应出租管理制度,增加管理和执法力度。
  (三)、两种版权模式:权利当然由权利人来行使,这似乎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却并非如此简单。一项附有著作权的知识产权产品可能被无数人所有。如果他们都想出租该知识产权产品,都必须经过权利人许可的话,著作权人必定无精力应付之。同样,如果所有权人擅自出租著作权人作品,著作权人亦不可能将其一一“逮”住。那么,应该如何行使出租权才是高效的呢?可以构建一个“两个版本理论”。即版权人在发行自己视听作品或软件时 ,可以同时制作两个版本,一个版本禁止出租,可以通过在作品中表明“版权所有,不得出租”字样,以达警示作用。另一个版本允许出租,同样也在作品中标注“本品经权利人许可,允许出租。”当然在出卖的时候,后者的价格要明显高于前者。[12]如果权利人或工商、文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出租店里发现了前一个版本的作品自然可以证明出租人非法出租作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权利人则可以依法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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