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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框架下动植物检疫制度的价值冲突

  目前学术界对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研究都是实证主义的,鲜有上升到法哲学的高度对其价值进行研究。不仅对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研究是这样,整个WTO范围内的学术研究都是这样。也许WTO实务工作者对WTO的规则进行解释、澄清就已足够。然而法学研究者不应止于此,不应只对规则进行解释,而应以对整个人类的关怀之心来讨论、分析法的价值。法学研究者应该对动植物检疫措施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有关动植物检疫措施的争论实际上是安全与自由的冲突。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王贵国先生认为,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具有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的作用。保护水平愈高,人类的生活质量就愈高,对贸易的可能障碍和限制亦会愈严重。而建立国际秩序的作用是在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减少贸易障碍间取得相对的平衡。[6]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体现的是安全价值,而贸易自由则为自由价值。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这种安全与自由的冲突无法避免,而很多人认为在WTO的框架下贸易自由的价值是第一位的,WTO的宗旨就是减少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在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我偏向于安全价值。作为预防危险性疫情手段的SPS措施是人类、动植物,乃至整个生态环境存续与良性发展的基本保证,当然也必然是国际贸易顺利发展、长久持续的前提条件和不尽源泉。我们不能想象,连基本生命与健康安全都难以维系的社会,不论是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会有什么贸易的繁荣。[7]就算贸易繁荣、财富增长了,又由谁来享用呢。
  此外,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类只有满足了安全需要之后才会出现自我实现的需要,即贸易自由的需要。因此,在动植物检疫措施涉及安全与自由的冲突时,必须保证人类的生命与健康安全。
  四、我国应采取的态度与对策
  (一)应认识到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安全价值与合法性。有学者认为,SPS措施的实施没有顾及到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力状况、科技水平和贸易处境,造成了发展中国家巨大的经济损失,延缓了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反过来又会阻碍发展中国家的环保进程,进而阻碍整个世界的环保进程。[8]众所周知,人的生命、健康以及整个自然环境都是不可逆的,一旦遭到破坏便很难挽回甚至无法挽回。因此,我国政府、学界、企业界不应以发展中国家需要经济发展为借口而对高标准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进行异口同声的批判。虽然有关的国际标准大多是发达国家参与制定的,而发展中国家参与较少,因而这些国际标准很少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但这些国际标准实质上是有利于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环境的,WTO成员也有权采取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目的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只要这种措施不带有歧视性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我们只有对动植物检疫措施采取正确的态度,认识到其安全价值和合法性,对有关国际标准和WTO规则进行深入研究,才能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出口并保护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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