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TRIPS协议对商标权刑事保护国际化的影响
1994年4月《TRIPS协定》签署并于1995年1月生效,该协议是WTO协议的三大支柱之一。其突出特点在于:全面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首次提出了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行政与民事程序、救济措施、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刑事措施及惩罚等,强化了知识产权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知识产权与贸易报复和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是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多边国际公约。
在商标权的刑事保护方面,《TRIPS协定》规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和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可以采用的救济应包括处以足够起威慑作用的监禁和(或)罚金,可二者并处,以适合于相应严重罪行的惩罚标准为限。在适当情况下,可采用的救济还应包括扣留、没收或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任何主要用于从事上述犯罪活动的原料及工具。成员可规定将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况,尤其是故意实施侵权并且以商业规模侵权的情况。《TRIPS协定》以国际条约的方式,把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由国内法提高到了国际法的高度,向缔约国的商标权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对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的情况必须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二是刑事惩罚应当包括罪刑相当的自由刑、罚金或两者并处;三是可以采取扣留、没收或销毁侵权商品、犯罪原料和工具等非
刑法处罚办法。
此外,为了改变过去国际公约在执法方面软弱无力的状况,《TRIPS协定》不仅规定了执法程序,而且同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挂上了钩。《TRIPS协定》第64条正式将实施这一机制《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纳入协定。该谅解采取外交和司法双管齐下的办法,来解决各成员之间所产生的争端,例如任何成员国认为另一成员国境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TRIPS协定》的规定等。外交渠道主要表现在协商、斡旋、调解及调停,司法渠道表现为设立专家组、向常设上诉机构上诉等。 通过建立有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TRIPS协定》的强制力大大提高,使成员国对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协调一致。
四、《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商标权刑事保护国际化的影响
第55届联大2000年11月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项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全球性公约,截至2003年9月已有147个国家签署。它确立了通过促进国际合作,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宗旨,为各国开展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它措施,将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妨碍司法等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公约要求所有愿意遵守该公约的国家在法律上采取协调措施,以打击有组织犯罪集团与腐败行为、打击洗钱等非法活动、简化引渡程序、扩大引渡范围。公约还要求有关国家采取措施,保护那些在法庭上提供对犯罪团伙不利的证据的证人,并向需要帮助的国家提供财政等方面的援助。《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主要从刑事司法协助方面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了规定,通过该公约提供的管道有利于跨国侵犯商标权犯罪的预防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