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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测谎技术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

  [评析]
  本案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不存在争议,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争议只存在于案件事实部分。审理过程中对事实认定依据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证据法上没有承认测谎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本案的事实认定不应当参照测谎鉴定结论依据,而只需要法官自由心证,进行逻辑推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以测谎鉴定结论作为事实认定依据,凭此定案。第三种意见认为在证据不是很充分时,有了合理的逻辑推理,测谎鉴定结论有证据能力,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使用。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认为在测谎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领域可以具有证据能力。
  一、测谎技术的发展状况
  测谎技术简称CPS(Computerized Polygraph System),又叫做心理测试或心理测定,它是由鉴定人应用科学技术的相关原理,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测量被测试者回答问题时的各项生理反应,然后通过计算机测谎软件系统的定量分析确定被测试者当时的心理状态,判断其回答某一具体涉案事实时是否说谎。测谎技术的主要载体是测谎仪,一种叫多参量心理测试仪,可以测量被测试人的心跳、血压、呼吸频率和深度、脑电波、声音、瞳孔、体温、皮肤电阻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一种叫声析测谎仪,可以测出并记录被测试者回答问题时由声带发出的次声波变化情况。随着科技的发展,测谎仪器也在推陈出新。测谎技术对鉴定人也有相当高的素质要求,测谎的难度在于所编制的问题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它需要测谎员具备严格的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在美国,对一名测谎员的培训至少要用10个星期的时间,因为它涉及心理学、生理学和交流学等多门课程。在日本,成为测谎员的前提则必须是具有心理学硕士学位。意大利人龙勃罗梭被公认为是测谎技术的鼻祖。1885年,龙勃罗梭利用现在的生理测量仪器,通过测量脉搏、血压变化的方法来辨别谎言。世界上公认的第一台专用测谎仪是美国加州警察局的拉森和基勒两人于1921年研制成功的,首先应用于加州伯克利市一宗盗窃案的侦破,并取得成功。此后,测谎仪在美国的警察机关、保安部门、私人侦探所得到广泛使用,一些私人测谎公司也纷纷开业。同时,测谎技术也在很多国家都得到了发展。目前,测谎作为一项通用高科技已被世界上50多个国家广泛应用于国防、司法乃至商业等各个领域。
  我国对测谎的认识、研究和应用较晚,但发展很快。1991年,中国公安部等单位研制出了我国第一台心理测试仪,并成功应用于破案。迄今为止,公安部先后举办了九期全国心理测试技术研习班。目前,我国一些司法部门也已经陆续开始使用测谎技术,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过显著效果。考察各地已侦破的实际案例,可以看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运用,在刑事案件侦查审讯中还是起到了比较大的作用的。有些久侦不破的疑难案件,在测谎技术的配合下,得以突破。在北京、上海、辽宁、山东、广东、江苏和浙江等28个省市,公安、检察等具有侦查权的部门配置了100多台测谎仪,办案1000余起,在排除无辜、识别嫌疑人、明确侦查方向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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