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主要职能就是进行司法行政工作,不能包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职能。以前的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通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所工作人员既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又可以法律工作者身份进行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2000年8月“国办发(2000)51号”和“请办函”(2000)9号文件则指:“法律服务所不在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而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实行改制后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彻底分开,原先司法所工作人员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民事案件代理挣取代理费,挣取工资外收入的手段将不可能再使用。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却依然没有改变,那就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月工资收入普遍偏低,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基层法律服务者工作证,在工作之余仍可代理一些案件贴补家用,但有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服务者工作证,但他们却是相对懂得法律的人他们为贴补家用,无奈只能打着司法所旗号进行公民代理。而当地老百姓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代理行为又十分信任,原因在于司法所是代表国家的它的工作人员肯定也是国家的人,而法院的法官也是国家的人,同为国家的人办起事来肯定好办。后来我问A所所长“该所工作人员进行一些民事行政案件代理时,法院是否会对代理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是否会对我们这些非正规的法律服务者加以歧视和排斥呢?”该所长回答的非常肯定:“法院的法官还十分欢迎我们作为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怎么会对我们歧视呢?”我问到为什么会这样,该所长答到我们的工作人员有的虽未进行过系统的法律学习,但起码来说都曾经学习过法律,可以算作法律科班出身的人,法律不是谁都可以操作的法律是一项技术性的工作它有自己的专业限制,非法律人士很难懂得其中的一些概念术语,法律人士与非法律人士之间的交流就有很大困难,可是法律科班出来的人之间进行交流相对要容易多了。而法官通常费了很大劲也很难对当事人解释清楚一些法律的规定所以才有了“什么是辩论,辩论就是可以吵架但不可以打架”的解释,如果有代理人的话法官的这项工作为了通常由代理人代替其履行,由代理人对当事人进行解释相关法律术语,阐释相关法律的规定,解答相关法律咨询。由上面可以看不论出法官也好,还是非正规军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好,都表现出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在本次调查活动中很遗憾我并非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调查,只是通过与A所所长的少许谈话及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浅层次的调查,但这并不能说明我没有发现问题,而且自认为发现了一个不小的问题。在与A所所长谈话时我问起本镇法律服务所在哪设置时,A所所长满口肯定的说就在这,就在司法所。可我找遍了整个镇政府办公楼也未见挂有法律服务所的牌子的办公室,后来我问他既然这也是法律服务所为什么没有挂相应的牌子呢?他回答说没有牌子也是法律服务所。对于他这样的回答,我百思不得其解,随后了解到A所在职的工作人员工作之余都提供法律服务且独自受案,独自收费,从不由司法所进行委派,代理案件结案以后卷宗作为个人私有财产自己装订自己保存。后来我想是不是A所工作人员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虽然没有挂牌子但在实质上是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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