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调解工作
民调工作又是A所另一重要工作,因为它关乎着该镇是否顺利实现“和谐车站”这一目标。在A所五五普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其普法目标——全镇公民法律知识普及率达总人口90%以上,80%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达到依法治村(居)创建标准;实现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实现将基层民间纠纷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95%,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
从上面目标中可以看出该镇对法律寄予了厚望,这是我们学法之人值得庆幸的,看来法律在农村还有很大的市场前景。可他们却天真的赋予民事调解以巨大力量,我怀疑他们为了“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这一宏伟目标,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垄断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单独适用民事调解(由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调解)解决民事纠纷。这样的调解将会成为一种新的统治方式,到时老百姓可是欲哭无泪,欲告无门呀。那么调解合法,自愿的原则也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将是强制和非法的调解
经过对A所2006年调解卷宗统计分析得出:A所2006年共调处20起案件,调处成功17起,调节不成3起。全年调处的案件多为婚姻家庭纠纷(以离婚、婚约纠纷偏多),相邻关系纠纷(以宅基地、房屋相邻纠纷偏多),侵权纠纷(轻微伤害偏多)。婚姻家庭纠纷共调处10起,其中2起未调处成功后当事人诉至法院;侵权纠纷共调处6起,其中1起调处成功,后当事人向法律起诉;相邻关系共调处4起,调节成功率为85%。
3.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主要通过与其居住地村(居)民小组组长签订帮教协议书,由小组组长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安置生活出路,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必要时进行农业技术培训,并将情况记入记录表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季度回访一次刑释解教人员,回访期为五年。通过查阅该所资料了解到A镇自2002年到2006年累计有30名回归人员,这些回归人员虽安置帮教档案填写完整,但其中大部分人均外出务工当地的安置帮教很难起到应有作用,A所所作的工作大都流于形式,很难起到作用。
二、司法所与派出所关系
派出所在乡镇纠纷解决的法律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一席之地。在我们通常的概念中,派出所主要只能是进行社会治安管理,怎么可能承担解决纠纷的职能呢?但通过与A所所长的谈话了解到目前基层法律意识已经很浓,老百姓遇有纠纷还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可由于“屈死不告状”“权大于法”观念的影响以及基层法律服务的相对缺乏导致他们想打的官司多,但敢打官司的少。他们顾虑法院判决的执行难,顾虑高额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所以对法院还是望而却步。而在老百姓眼中,派出所就是抓人的地方,说话算数不行就抓人,所以一旦发生一些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涉及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轻微民事赔偿案件,派出所也愿意充当中间人为双方调解解决此类案件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此方法获得少许的调解费,以便年底为职工谋福利。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逐步规范化及派出所工作人员法律素质相对低下,一些经济纠纷他们不会运用法律解决,又不能通过抓人来解决,于是派出所借助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调解的现象增加了。派出所借助“国家强权”获得部分案源,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通过派出所权威获得一部分案源,因此这样双赢的合作关系较为密切。
三、司法所与基层法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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