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秩序·和谐——礼的法文化思考
徐燕斌
【全文】
中国文化是礼的文化,正如有学者所言:如果把中国的传统文化比喻成一个“圆”,社会的一切皆在圆中,政治、法律、道德皆是圆的一部分,而这个圆的核心就是“礼”。[1]礼既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也是法文化的主要构成部分。[2]礼是圣人依天地秩序而创设的,其根本精神是和谐,因此,礼的这一特性也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特质,因而,对礼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一、礼之涵义
中国古代的礼,是一个包含着政治、文化等多方面涵义的概念,它源于上古时期的祭祀,逐渐演变成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礼记•祭义》云:“礼者,履也。”或云“言而履之,礼也。”(《礼记正义•仲尼燕居》)儒家的另一部经典《周易•序卦传》也言:“礼,履也。”《说文》曰:“履,足所依也。古文履,从页,从足。”可见礼的本义是人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后世儒家所推崇的礼,是孔子将三代以来的礼加以整合、改造并重新进行阐释的结果。[3]通过这一过程,礼原始的宗教性神秘色彩被淡化,而礼世俗化的人性意义的一面得到彰显,从而赋予了古老的礼以新的生命力,使礼不仅是约束人们社会生活的一套繁琐的法则,更是一套能评价行为是非的道德评价标准。礼是圣人效法天地的创设,是宇宙的自然秩序在人间的自然推演,正如《易传•序卦》所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礼以天地为依托,这是其正当性的终极依据。
礼的功能可以概括为“分”与“和”。所谓“分”,实际是一种制度设计,主要是指权力和身份的等级划分,所谓“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礼论》)的秩序,正是礼的本质要求。所谓“和”,主要指礼的价值追求,强调的是对健全的和谐精神境界的培育,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在社会处于不同地位的人之间彼此和睦相处。“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论语•学而》)说的就是这个道理。通过这一“分”一“和”,礼调整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使社会处于一种和谐有序的状态。儒家进而把礼的这一思想应用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当中,提出君臣、父子、夫妇之主次区分,同时也不忘人们之间普遍存在的相亲相敬。既“亲亲”“尊尊”有序,又“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 。因而,“分”不意味着等级的对立,“和”也并不意味着取消人伦差别。“和”是以承认“分”为前提的,先有“分”的事实的存在,而后才有“和”的理念追求;“分”也因“和”的理念和目的而呈现其方向和意义。“和”就是对“分”加以调节和范导,使对立的双方最终达到一种和谐的理想状态,在此状态中,双方既保持一定的分别,又不超出一定的限度,而在整体上实现协调与统一。[4]从哲学层面来说,“分”是属于“形而下”的规范构建,而“和”则是这种有序的制度在观念上的集中表现,属于“行而上”的范畴。因而,“礼”可以说是形而下与行而上的统一。礼的这一“分”一“和”,相辅相成,使得生活在森严的宗法等级秩序与政治等级秩序双层压迫下的古代中国人,既能在精神世界达到一定的融洽和谐,又不至于导致在现实世界出现尊卑失序、等级不清的混乱局面,儒家所要追求的正是这样一个分中有和、和中有分的有序化的社会整体结构。可以说,正是礼的这一功能,使得中国的封建等级制度得以延续千年,并且在多数时候保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