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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奥蒂罗案看英国法对非洲法的影响

从奥蒂罗案看英国法对非洲法的影响


夏新华;郭兰英


【全文】
  殖民时代西方法在非洲的全面移植所产生的直接后果,是改变了非洲的法律状态,形成了在殖民宗主国主导下占统治地位的西方法律与残存的且具有顽强生命力的非洲习惯法以及可适用的伊斯兰教法同时并存的法律格局,从而实现了非洲法律文化的第二次重大变迁。①本文在此基础上通过个案分析,着重探讨英国法对非洲法的影响,以进一步推动和加深对非洲法文化变迁的研究。
  一、反响强烈的奥蒂罗安葬权案② 
  奥蒂罗(Otiro)是肯尼亚卢奥(luo)族一位著名的刑法律师,他于1986年12月20日在未留下任何遗嘱的情况下突然死亡。与此同时,围绕着他的安葬问题,其遗孀和他的族人产生了严重分歧。奥蒂罗的遗孀万布伊(Wambui)属于吉库尤族(kikuyu),她希望将其亡夫葬于自家的农场里,而奥蒂罗所属的卢奥族头人们则坚持要将奥蒂罗的尸体运回故土奈米拉(Nyamila)村子安葬,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家庭亲朋好友,包括肯尼亚的一些知名人士出面调解,都未能解决争端。此案诉至高等法院。法官西尔迪斯(Shildes)先生裁决奥蒂罗的遗孀胜诉,其理由是,既然奥蒂罗是按1902年殖民政府颁布的《婚姻法》结的婚,没有举行部族或传统风俗的仪式,也没有支付聘金,那么,他和他的妻子自然就不再受卢奥族习惯法的约束。但上诉法院否决了上述裁决。于是,从1987年1月22日始,在高等法院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律辩论”。1987年2月13日,博西雷(S.E.Bosire)法官宣布了最后的裁决结果:依据卢奥族传统习惯法的规定,死者应安葬在其父的庄园里,具体地点由卢奥族头人们确定,如果奥蒂罗夫人同意合作,双方可以共同将奥蒂罗的遗体安葬在他家乡的小村庄里。
  奥蒂罗夫人对此裁判不服而上诉。1987年5月,由2名非洲人和1名英国人组成的上诉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并驳回了上诉。因此,奥蒂罗在逝世146天之后,在其妻、儿缺席的情况下,他的遗体才被安葬在他的故土。
  二、奥蒂罗案的实质:普通法与习惯法的冲突
  这起长达5个月之久的著名案例,从表面上看,双方争执的最直接原因是安葬权,但在实质上,则反映了普通法与习惯法之间的矛盾冲突。应该说,争讼双方的诉讼请求都是有道理的,其理由也是能成立的,问题在于,他们选择适用的法律不仅有异,而且存在尖锐的矛盾冲突。
  在奥蒂罗的遗孀一方,有两点理由是合理也是合法的:首先,奥蒂罗夫妇结婚时举行的是基督教婚仪,据《圣经》创世纪第二章第24节之规定,他们夫妻已成为“一体”,故其妻理当希望给他举行一个体面的基督徒的葬礼。其次,奥蒂罗是自愿按1902年《婚姻法》规定结的婚,并没有举行部族或传统风俗的仪式,故万布伊和她的丈夫将不再受部族传统的约束,而只受1902年《婚姻法》的约束。①万布伊的律师为此专门引用了亚瑟•菲利普斯(ArthurPhilips)和亨利•莫里斯(HenryMorris)编纂的《非洲婚姻法》(伦敦1971年)中的一段话加以辩解:“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是夫妻双方将不再受传统法的约束。”而在奥蒂罗的族人一方,同样有充分的理由:奥蒂罗生在卢奥族,长在卢奥族,是一个卢奥族人,应受卢奥族习惯法的约束。当万布伊与他结婚时,她也就成了他家族的一分子和他家庭的一员。他们的儿子也是卢奥族人,应该受到卢奥族风俗习惯的约束。依照卢奥族传统,奥蒂罗夫人并没有成为一家之主,也无权安葬其丈夫。上诉法院的法官显然认同这些观点。况且,一个可靠的证人声称,奥蒂罗先生生前曾表达了死后要葬在他父亲墓旁的愿望。故法官做出了如是裁决。很显然,奥蒂罗的遗孀在争夺安葬权时选择的是英国普通法。这种在殖民时代就移植到非洲,并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的英国法重视保护个人权力和财产契约关系。在此案中,对死者尸体的所有,就使继承的要求构成某种合法化,正如肯尼亚国家妇女大会主席、女学者旺格尔•玛赛伊教授所指出:“一具死尸几乎成了一张财产契约”。奥蒂罗夫人很清楚,把亡夫安葬在自家的农场中,就能获取对其财产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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