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出拆迁困境
贺卫方
【全文】
眼下,杨武吴苹夫妇与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之间有关拆迁的纠纷已经陷入一种僵局中。法院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超出最后期限一个星期了,但是房子主人仍然顽强地守卫着自己的财产。各路媒体蜂拥而至,相关报道连篇累牍。照片上显示的那种令人吃惊的场景以及文字报道和讨论引发了更广泛和更强烈的关注。由于这种关注,当地有关部门似乎还在观望,等待着某种转机的出现;更多的人们则是心系重庆市九龙坡区鹤兴路——路早已变成大坑了——19号,牵挂着那幢兀立于孤岛上的两层砖楼的命运。
我们注意到,媒体上已经出现一些理性的言论呼吁双方能够回到协商的轨道上。的确,连朝核问题都可以坐下来和谈,区政府和市民之间的财产争议为什么一定要如此剑拔弩张,必须要用强力来解决呢?
但是,这样的理性呼吁也许不易奏效,主要的原因是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现行法规并没有提供一种合理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框架。仔细阅读2001年国务院颁行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以发现这部法规根本没有就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为了商业利益的拆迁作出区分。另外,虽然规定当事人对于房屋管理部门的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拆迁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六条)问题在于,假如法院最终判决拆迁行为构成侵权,但是房子已经拆除,或者周边已经像杨武的房子一样挖成巨大的深坑,是否可以判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该条例却根本不予涉及。给人的感觉是,立法者压根儿不作这样的构想,或者确信法院决不可能作出这样的判决。现实的案例似乎也支持这样的感觉。
当然,拆迁条例没有区分出于公共利益与出于商业利益的拆迁并不妨碍我们讨论本案,因为一部更高的法
——宪法——规定了这个问题。
宪法第
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政府出面征收或征用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这是再明确不过的。但是,如何区别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这当然不总是很容易的事情。公路、地铁、机场之类不用说是公共利益,为了低收入市民而建设的廉租房也属于公共利益,但是,无论如何,一个商业开发的楼盘是不可能成为公共利益的。现在的问题是,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都没有对此作出清晰的界定。于是,只要政府出面的征用,都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湖南嘉禾县政府甚至打出的标语:“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这样一来,
宪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岂非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