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验研究的进程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用三章的篇幅,探讨了三个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分布在世界各国,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第一类案例涉及两个特色,一是占用者已经为控制对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设计、应用并监督实施了一套自己的规则;二是资源系统以及相应的制度,都已存续了很长的时间,存在时间最短的超过100年,历史最长的已超过1000年。这些案例涉及瑞士和日本的山地牧场及森林的公共池塘资源,以及西班牙和菲律宾群岛的灌溉系统的组织状况。
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奥斯特罗姆探索了其中所包含的“设计原则”。在此,设计原则是指“实质要素或条件,它们有助于说明这些制度在维持公共池塘资源、保证占用者世世代代遵守所使用的规则中的成功原因。”她界定了其中的八项原则:
一、清晰界定边界。公共池塘资源本身的边界必须予以明确规定,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二、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或资源单位数量的占用规则,要与当地条件及所需劳动、物资和/或资金的供应规则相一致。
三、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
四、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有责任的人,或是占用者本人。
五、分级制裁。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他们两者的分级的制裁(制裁的程度取决于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
六、冲突解决机制。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够迅速通过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来解决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和官员之间的冲突。
七、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利不受外部政府威权的挑战。
八、分权制企业。在一个多层次的分权制企业中,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这些原则是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它们是长期有效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组织、自主治理制度的基本构件,“这些设计原则对公共池塘资源及其相关制度的存续性提供了一种可信的解释。……这些设计原则能影响激励,使占用者能够自愿遵守在这些系统中设计的操作规则,监督各自对规则的遵守情况,并把公共池塘资源的制度安排一代一代地维持下去。”
在第一批案例分析中,奥斯特罗姆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承诺和相互监督问题。由于这些制度持续了漫长的时间,没有资料表明这些制度是如何得到供给的。为了说明人们是如何为自己供给新的制度来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需要进一步的案例分析。于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转向了第二批案例分析,专门讨论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制度的供给问题。这就是第四章案例分析的任务。
第四章的案例分析主要涉及制度供给问题。对此,需要回答许多问题,如“多少参与者?群体的内部结构如何?创新行动的成本由谁来支付?参与者拥有何种类型的有关他们境况的信息?各种参与者面临着怎样的危机和风险?参与者在制定规则时涉及到何等广泛的制度背景?”而既有的制度分析案例研究文献对此并未给出适当的回答。带着这一问题,奥斯特罗姆考察了美国大洛杉矶地区南部一系列地下水流域的制度的起源。她分析了该地区发生的抽水竞赛导致的地下水资源退化、因此而引起的诉讼博弈以及企业家的努力。在这些案例中,奥斯特罗姆看到,水资源生产者为了摆脱恶劣的抽水竞赛,在大量的诉讼无法解决问题之后,终于自主地建立了公共企业,对地下水资源进行适当的管理。在多个公共企业基础上,终于形成了“多中心公共企业博弈”的格局。
制度分析学者一般认为,抽水者无法终止抽水竞赛(一阶困境),自然也难以为终止抽水竞赛提供制度安排(二阶困境)。但是,现实表明,加州的抽水者却给予制度供给提供了大量的投入。“他们创建了新的民间协会。他们为分配抽水量而提起的诉讼支付了大笔费用。他们起草了法案,把它介绍给州立法机构,并在其他水生产者那里寻求到了足够的支持,使法案得以通过。他们创立了特别行政区,向所有在那些流域抽取的地下水收税,也向所有在地下水之上的财产收税。他们花费了似乎是无穷无尽的时间向他们自己提供有关流域地质结构的信息,以及各种热点问题、各方打算和未来可能性的信息。”
那么,为什么会如此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这与地方自治的政治制度的类型有关。这种政治制度有许多制度设施减少地方制度供给的成本,而抽水者就是因为对新制度供给进行了渐进而持续的投资,各个地区之间相互仿效、学习,各个流域建立民间性的协会,开发适当的信息,了解各种策略所可能引起的成本收益。在此基础上,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为理解这些地下水流域渐进、连续和自主转化的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分析家们应该重新考虑将制度供给问题理论化的方法。它“涉及若干微妙而又重复的变化,即要考虑到制度的规则及其起源和变迁。”把制度供给与制度变革统一在同一个分析框架中,把
宪法选择与集体选择统一起来思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