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治理商业贿赂的执法中也存在执法主体混乱,执法尺度不一、手段单一、地方保护主义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基于法律视角的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相关制度安排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严格依法办事,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要推进体制改革,完善法规制度。加强商业道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营造健康的商业文化。
(一)立法方面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制度来惩治商业贿赂,可直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和法律责任至今尚以零散条文的形式存在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
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对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范围的界定,对执法主管机关的统一等,都存在问题。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整合相关的规定,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手段,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制定的《反商业贿赂法》应当给出关于商业贿赂以及相关概念和主体的明确法律界定;应当明确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管机关,比如将检察机关作为反商业贿赂的主管机关,以提高效率;同时应当规定具有足够震慑力的处罚措施并且能够排除行贿受贿人变换形式逃脱处罚的可能性;还应当增加对公司账目管理方面的责任规定,新观察建立起奖励举报制度。
1、界定商业贿赂主体。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主体范围,如在医疗、教育、工程建筑、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本质上也是商业贿赂行为,但现有法律对其规定并不明确,影响打击效果。世界上不少国家还将为社会提供公正信息的学者、裁判等界定为非利害关系人,或非典型信义义务人,如果此类主体非法收受贿赂,做出不公正的分析、发表虚伪的言论,愚弄民众情节严重的,应当在商业贿赂犯罪体系下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实际要求,结合外国有益经验,在立法上应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予以一定程度拓宽,使其涵盖面趋向全面性、完整性。
2、拓宽商业贿赂犯罪对象范围。当前社会生活中,实施商业贿赂犯罪的形式多样,如提供出国经济担保、长期“借”住房屋、提供交通工具等等,其实质上都是权力与私利的交易,体现了贿赂的非法对价关系,与金钱贿赂行为在本质和社会危害性上并无区别,对这些行为如果不能按照商业贿赂犯罪处理,不利于对此类行为的打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定中所确认的商业贿赂对象是“不正当好处”,许多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实践效果很好,我国应积极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