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民法通则》第
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就体现了这种通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在代表法或其他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时进行贿赂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其他职工在执行职务时进行商业贿赂的也应由单位承担责任。
2、商业贿赂的客体
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其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即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交易。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有时进行商业贿赂的经营者是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3、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构成。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4、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对于受贿人而言,表现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要收受贿赂,不论是受贿人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受贿都成立。对于行贿方而言,只要向交易对方行贿,不论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还是合法利益,都不影响行贿行为的构成。
(三)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
1、商业贿赂发生于商品购销过程,这是与普通贿赂的最重要区别。贿赂自古有之,并不是市场经济的特定产物,它既存在于商品生产、销售领域,也存在于分配、消费领域;既存在于经济生活中,也存在于政治、文化生活中。商业贿赂作为一种特殊的贿赂,其特点是只存在于商品流通领域。商业贿赂的直接目的是促成交易,是发生于商品买卖双方之间的行为,只要买卖双方认可,就能成立。经营者通过贿赂交易对方或其代理人(推销、采购、经办人员等),引诱其购买或者推销自己的商品,从而在同行业中取得竞争优势或摆脱竞争劣势。其结果会使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和创新功能受到遏制,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失去作用,严重损害了其他市场经营者的利益,最终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