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环境探析
刘淑敏 宋彭
【全文】
一、商业贿赂的法律内涵与界定
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社会与经济前进的原动力,但由于竞争本身优胜劣汰的残酷性,某些经营者为了争取到将来的交易机会,或为了取得交易中较之其他竞争者的优势地位,采取种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商业贿赂就是一种普遍存在且屡禁不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概念界定
“商业贿赂”是竞争法术语。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把商业贿赂定义为“贿赂的一种形式,是指竞争者通过秘密收买对方的雇员或者代理人的方式,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
在我国,根据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6 年11月15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文件的形式,制定了《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其中第
2 条第2款对商业贿赂做出法律界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的主体
行贿人和受贿人是商业贿赂的主体。对于受贿人而言,2005 年12 月24 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
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范围,在现行立法下,无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商业受贿的主体。
(1)经营者的法律性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条第1 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经营者的职工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性质。《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
3条规定:“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该条规定表明,经营者的职工执行职务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经营者的行为,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