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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犯罪具体问题研究(一)

  三、本罪罪状的完善。
  如前所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仅用“销售”一词概括该罪的行为方式,并将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作为构成犯罪的情节要件,致使为销售而陈列、持有等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贩卖、陈列、输入伪造、仿造商标、商号之货物罪的规定,对本罪的罪状进行扩充。将本罪的罪状表述为销售、意图销售而陈列(或持有)、从外国进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此外,对意图销售而陈列(或持有)、从外国进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定。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数
  根据2004年《解释》十三条,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如果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与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假冒行为在性质上重于销售行为,一般情况下销售是假冒的必然后果,因此销售行为被假冒行为吸收,仅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后一种情况下,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与销售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存在吸收关系,应分别定罪。另外,如果行为人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通谋,按照分工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对行为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节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评述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是指,故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也是最早规定于1993年《补充规定》,并为1997年刑法所吸纳。刑法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行为。本罪的行为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注册商标标识,是指独立于被标志商品的,注册商标的物质表现形式。它包括:1、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物、说明书上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标明的“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标记以及注册标记;2、在商品或包装物品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图像;3、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能起到商标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称及外观装潢部分。 例如,香烟的盒皮、酒瓶上的贴纸等。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综合2004年《解释》三条、第十五条和2001年《追诉标准》六十三条的规定,个人犯罪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单位犯罪的,按照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2004年《解释》三条规定是指,个人犯罪的,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单位犯罪的,按照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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