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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河南法院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制度”叫好

为“河南法院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制度”叫好


王建胜


【关键词】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司法公信力;司法改革
【全文】
  律师主理诉讼的主要手段也是向当事人释法和答疑,如判决结果超出预判,当事人就迁怒律师无能。败诉律师无奈偃旗息鼓,眼睁睁的看着上诉、再审直至“无限申诉”下去,这或许是好律师十年打不出名气的原因。现在情况改观了,河南省各级法院全面实施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制度,一年来河南律师终于能展开双翼飞翔了。
  河南省人口多、经济相对落后,人民法院系统常年积压的大量申诉案件,有个别法院积案率达到50%,上访人数多,是名副其实的上访大省。在这种情况下省高法于2006年2月15日下发了《关于建立判后答疑制度的暂行规定》,后于2006年11月15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判前释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这两项规范性指导意见的实施确立了河南省三级法院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两种制度。法官将从案件的判前和判后给你更加体贴细致的服务,标志着法官从幕后走出来与老百姓面对面沟通事实和法律和彻底摒弃神秘判决面纱的时代的带来。
  我能体会出河南高院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定纷息争构筑和谐司法环境的良苦用心,也是用制度约束审判队伍的高明之举。
  这两项制度也使律师执业有了十足的用武之地。按照这两项制度律师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提出答疑申请,还能通过人大、政协质疑方式达到法院限期答复的目的,难能可贵的是《关于做好判前释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款直接把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规定为被释法的对象。可以想象一个执著的律师和承办法官直面谈法论道会给对方产生多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适用又是多么的窗明几净啊。
  判前释法主要适用于可能引发上访、申诉、矛盾激化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指在裁判文书没有送达之前,有本案审判法官(必要时有庭长、院长)就当事人争执的案件焦点问题,与有可能败诉的案件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进行沟通,将法院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进行释明并听取被释明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判后答疑指裁判文书生效后,原审办案人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疑问有针对性的就程序适用、事实认定、裁判理由进行解释说明,并规定答疑是受理再审案件的必经阶段。
  这两项制度实质是解决判决书说理不够细化的问题。判决书说理不清客观上是因为审判人员审判能力差,主观上的原因归结于利益驱使。司法考试已进行了七年,法院本科学历率大大提高,审判能力差这一缘由得让位于司法腐败了。俗话说“拿了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嘴短”,有的法官把案子拖了好几年,判决书最后的说理就一句话“我认为判这么多正好”了事。
  河南省高院院长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人民法院赋予了更大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了更重的任务。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是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制度对保证司法公正、树立司法部门的权威有其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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