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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律法律保护在名牌战略中的意义

地理标志律法律保护在名牌战略中的意义


刘春霖


【全文】
  一、地理标志的由来与界定
  地理标志与前文所述进出口贸易中的商品原产地是相互邻近的两个概念,但两者却有很多不同,进出口贸易中的商品原产地是货源标志,而地理标志不只如此。地理标志的由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要追溯到本世纪30年代的法国。本世纪30年代,法国出现葡萄酒生产过剩危机,市场上假冒名葡萄酒泛滥。为此,葡萄种植业者、葡萄酒酿造业者和法国政府于1935年组建了“全国特产葡萄名酒及烈性名酒研究所”,着手以原产地对商品命名的研究工作。“原产地”命名主要围绕土地品质、葡萄品种和人三个方面展开,即本地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能够为市场提供具有本地特色的独特产品。法国自1935年实行地理标志制度以来,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产品有400多个,以原产地命名的酒类产量达23亿升;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种植面积占法国葡萄种植总面积的52%。近几十年来,法国以地理标志命名的产品的范围已从酒类扩展到奶酪及其它产品如橄榄、核桃等。原产地命名注册的产品与一般产品相比较,具有知名度高、品质好、高附加值等特点,所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出现了以原产地命名商品的做法。1992年7月14日,欧共体第2081/92法令,明确规定保护食品和农产品以“原产地”命名及保护地理标志。1996年6月,欧盟为加强对欧盟农产品的保护,公布了农产品品牌注册名单,凡注册的农产品品牌,只有在“原产地”生产,并严格遵守有关标准的生产者才能使用。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中的“地理标志”,指用来标示原产于某地区并具备由本地区的自然环境和人为要素所确定的特定质量和特色产品的一种商业标记。这里的“某地区”可能是一个国家,如中国陶瓷、法国白葡萄酒,也可能是特定国家中的一个地区,如天津鸭梨、峨山矿泉水,还可能是一地区内更小的地方名称,如龙井茶、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商业标记,一般是由地理名称和产品通用名称组合而成,如新疆葡萄干,其中“新疆”是地理名称,“葡萄干”是商品通用名称。当地理标志的知名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往往只取地理名称便可实现整个地理标志的表示功能,如“香槟酒”习惯被人们称作“香槟”。地理标志有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地理标志是一种地理名称,但它不是一般的地理名称。一方面,地理标志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其涵盖的地域范围大可以是国家,小可以是省、市、县、镇、村。地理标志就是这特定地域内某种产品的生产、制造、加工者共同使用的一种商业标记。另一方面,地理标志是具有较高声誉的地理名称。一般的地理名称(即商品产地落款或货源标志)经当地某种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者的长期使用,其声誉不断提高,令消费公众对这种地理名称下的特种商品产生了稳定而又特殊的信任感,这时一般的地理名称就转化成了地理标志。其次,地理标志与其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色密切相关。一般的产地名称之所以能发展成地理标志,关键是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色是由产地内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决定的。这里的自然因素是指产地内的环境、气候、土质、水源、物种以及天然原料等;这里的人为因素主要指产地特有的产品加工工艺、生产技术、传统配方或秘诀等。上述人文地理条件对地理标志形成的作用是一个历史过程,它可能表现为产地内世代生产者对生产加工工艺、所选原料等生产要素的规律性认识,进而形成稳定的产品质量和特色,也可能表现为消费公众对产品质最和特色的普遍认同,由此形成产品信誉,也可能二者兼而有之。再次,地理标志既是一种质量证书,又代表了产地信誉,因此有广泛的社会影响。这种社会影响就地域而言,可分为世界性地理标志、全国性地理标志和地区性地理标志;就影响的社会主体而言,指达到一定数量范围的消费群体。地理标志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地理标志是产地内生产、制造、加工者共有的一项无形财产,是他们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有利手段。
  地理标志的属性和功能与商标基本相同。它们都属工业产权的范畴,是商品生产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都有商品来源区别功能。但二者也有很多不同之处:一是地理标志用来区分不同的产地,商标则用来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不同生产经营者。同一产地的不同生产经营者可以使用相同的地理标志,但使用的商标却不同。二是地理标志一般只用于商品,而商标使用的范围即可是商品,亦可是服务项目。三是地理标志的质量信誉表示作用取决于产地的人文地理条件,而商标的信誉表示作用则取决于具体生产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一点需要说明,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证明商标”。当然,注册为“证明商标”并非地理标志获得法律保护的唯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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