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四)
刘俊海
【全文】
第九节积极鼓励职工之外的非股东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机关
一、美国与欧洲国家在非股东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机关制度方面的比较
除公司职工之外的其他非股东的社会利益代表,特别是美国多数州的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立法中提到的供应商、债权人、顾客及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在社区,是否也可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结构,是欧共体第五号
公司法指令草案中的一个盲区,也是多数欧洲国家在
公司法中很少提及的问题。有趣的是,美国多数州的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立法意识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不仅包括对职工的责任,而且包括对供应商、债权人、顾客及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在社区的责任。只可惜这么丰富的公司社会责任是由公司的董事和经营者去把握和履行的,很少向前面提到的欧洲国家那样,大刀阔斧地改革传统的公司机关体系,把职工请进公司的监事会,让职工直接与股东一道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欧洲国家带了一个让非股东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结构的好头,但又局限于非股东的社会利益代表中的职工。
美国与某些欧洲国家之间的这种强烈的反差,很有启发意义,很值得研究。因为只要我们扬弃两者的各自缺点与不彻底性,并大胆地吸收两者的各自优点与先进性,特别是美国多数州的立法者在认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所面向的社会利益集团时所表现出来的开阔的视野、欧洲不少国家在破除传统的股东利益代表操纵全部公司机关的立法模式时所表现出来的惊人的魄力,再加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很容易创造出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结构的制度出来。
二、鼓励职工之外的其他非股东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机关的方向
1·不同的利益结构要求在公司决策结构中采取不同的参加形式。例如,就工作安全和工作健康的决策而言,只有公司职工代表有资格与股东代表平等地参与公司决策程序;而就商品或服务的安全和健康的决策而言,只有消费者和用户代表有资格与股东代表共同参与公司决策程序。
2·在公司决策程序中参与表决不是影响公司决策的唯一途径。因为占有少数席位的社会利益享有者(stakeholders)代表无法阻拦那些占据多数席位的股东利益代表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公司整体的意志。让社会利益享有者与股东平等地参与公司决策应当是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一环。平等式参加之所以公平合理,原因在于社会利益享有者与股东对于公司的决策享有同等重要的利益份额和利害关系。
三、导入消费者董事制度的前瞻
鉴于绝大多数假冒产品都是有形形色色的公司们炮制出锅的,作为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步骤,有必要积极探索消费者代表参与公司董事会的新路子。具体说来就是,鼓励与保护被商家们奉为“上帝”们的消费者代表步入公司决策层,并赋予其全方位的知情权、与股东董事、职工董事一道就公司的经营战略、投资计划、产品开发、产品质量检验等重大问题参与表决的决策权、就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行使的否决权等积极、有效的权利。当然,消费者董事必须来自消费者,由消费者所选,并为消费者服务,不能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公司所收买,不能与制假卖假的奸商同流合污、狼狈为奸、助纣为虐。因此,消费者董事应当具有很高的素质,既要有德,始终不渝地把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放在自己的心坎上;还要有能,通晓公司的经营管理,熟悉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的有关知识,尤其是该商品对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影响,从而做到耳聪目明,不为奸商的巧言令色和表面文章所欺骗,更有效率地在产品和服务投入市场之前为广大消费者站好岗、放好哨。为确保消费者董事的廉洁与效率,立法中还要规定消费者董事对广大消费者的定期社会报告义务,这种报告要在新闻媒介上公开。
我国现在不少具有远见卓识的公司已经逾越现行
公司法和企业法的局限性,诚恳主动地把消费者请进公司、企业的经营决策圈。据报道,1997年3月上海市虹口区商委及所属第七百货商店推出了一项新举措:召开顾客代表大会和成立“顾客理事会”,把消费者请进商店决策层,以促进商业零售企业规范服务达标。该商店有8名顾客代表担任“顾客理事会”常任理事,直接参与商店的经营决策。[113]此举的确大胆、睿智和超前,不禁让我们的学者和立法者汗颜。当务之急,我们必须加紧研究有关消费者董事的具体制度,并尽快出台实施。如果我国成千上万的公司里都有消费者代表活跃在公司的决策层,那么欺诈行为和假冒伪劣产品必将收敛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