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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三)

  5·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的平等法律地位不仅意味着相同的权利,而且意味着相同的义务和责任。包括职工代表在内的所有公司机关成员都应平等地对公司践行忠实义务与谨慎、勤勉义务。倘若职工代表违反了这些义务、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他应当象股东代表一样就其过错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因职工代表的过错而受有损害的,职工代表还应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六)关于职工代表的保密义务
  根据传统公司法,公司机关成员不得将其从公司机关搜集的秘密信息泄露给他人。我国《公司法》第62条也明确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可见,保密义务是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所负忠实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股东代表所负的保密义务在理论上一般不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对于职工代表所负的保密义务来说,就大不相同了。突出表现在职工代表所面临的一个困惑:职工代表对公司所负的保密义务,与其对选举自己的职工群体所负的保密义务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挪威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在丹麦,职工代表直接参加公司决策,但是他们有义务就其参与讨论和决策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保密信息向公司职工保密。[103]在德国,职工代表不能与公司职工交流、讨论,不能听取他们的意见,更不能把他们的意见传达给监事会。这就严重隔绝了职工代表与公司职工之间的密切联系。职工代表也不得向工人理事会提供信息,但其他形式的信息沟通是可以的。[104] 
  我国的《公司法》对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否有义务向公司职工保守秘密未作规定。笔者认为,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职工代表作为职工利益的代理人理应尽可能迅速、充分、真实、全面地向选举自己的职工群体通报自己在公司机关中的工作进展,以及从公司机关获得的各类信息。但是,这项基本原则要接受以下限制:职工代表作为公司机关组成人员,象股东代表一样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换言之,只要股东代表能够向公司股东透露的公司信息,职工代表也有权向公司职工透露;股东代表不能向公司股东透露的公司信息,职工代表也不能向公司职工透露。这也是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一个必然要求。
  (七)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平等参与全部公司机关的立法建议
  在公司机关体系中存在多个机关、即决策权由若干公司机关分享的情形下,如果只允许职工代表参加公司机关体系中的一个或两个机关,而让股东代表垄断其余公司机关的组成和决策,就无法确保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之间的平等参与机会。为消除这种参与机会的不平等,笔者认为,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具有平等法律地位还意味着,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平等参与全部公司机关。也就是说,股东代表有权参与哪些公司机关,职工代表也有权参与哪些公司机关。不仅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向职工代表开放,就是这两个机关下设的小组委员会或其他专门机构,也应对职工代表敞开大门。
  在德国,公司监事会可以就各类事项设立小组委员会。传统公司法对于小组委员会的组成几乎没有什么限制。结果是,一旦小组委员会就某一事项拿出意见,就很容易影响监事会的决策。因此,小组委员会的组成规则是否应当与董事会的组成规则保持一致,也吸收职工代表参加便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重要问题。德国立法对此也未置可否。[105]
  鉴于小组委员会作为重要的公司决策机关,可以用以稀释职工参加公司机关制度的实际运作效果,我国立法者应当把有关职工参加公司机关(含监事会、董事会)的组成规则推及于公司机关下设的小组委员会或者其他附属机构。也就是说,公司职工在小组委员会或者其他附属机构中的参加比例应当与其在监事会、董事会中的参加比例相同。小组委员会或者其他附属机构中的职工代表应当与股东代表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当然,小组委员会或者其他附属机构中的职工代表的任命程序也应反映公司职工的自由意志和实质利益。
  从长远看,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要取得实效,必须坚持这样一条原则:哪个机关的决策影响职工的切身利益,就让职工代表参与哪个机关,无论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还是临时机关,如清算组,都是如此。当然,具体到股东大会这一传统公司法中的“最高权力机关”,职工代表无法直接参加进来;否则,股东大会也就不成其为股东大会。唯一可行的对策是,借鉴挪威等国的立法例。在股东大会之外,再设立公司大会。原股东大会的一部分权力转交公司大会,公司大会由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共同组成。
  此外,我国公司集团中的职工参加制度应当尽快立法化。除了卢森堡之外,凡是规定职工参加公司机关制度的欧洲国家都规定了公司集团中的职工参加制度。[106]我国立法者对此不能不察。
  (八)对职工代表的特殊法律保护
  为确保职工代表法律地位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平等性,发挥职工代表在公司决策程序中的应有作用,有必要对职工代表提供相应的特殊法律保护。
  首先,职工代表的身份和地位不得由公司经营者或股东大会的决定随意剥夺或终止。
  其次,职工代表不应当由履行职务而在公司内部受到歧视。他们有权参加公司机关的会议而不被公司克扣工资。这是确保职工代表履行其职责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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